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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及教育部長期未積極處理,致金門縣一家四名兒少累積長達11年未入學受國民教育。行政機關未依兒少權法、強迫入學條例及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積極妥處,家長涉有教育忽視與濫用親權,致損害四名兒少受教權及發展權利。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及金門縣政府

  • 日期:110-11-16

監察院於110年11月11日通過葉大華、王榮璋委員提案,就金門縣政府及教育部長期未積極處理,金門縣一家四名兒少累積長達11年未入學受國民教育,行政機關未依兒少權法、強迫入學條例及兒童權利公約(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積極妥處,家長涉有教育忽視與濫用親權,致損害四名兒少受教權及發展權利,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及金門縣政府;另就長期未入學及中離中輟兒少逾齡結案之後續追蹤及輔導配套不足、強迫入學條例裁罰效力未合時宜,及案家實驗教育計劃如何落實等事項,促請教育部督同所屬積極檢討改進。

監委葉大華及王榮璋指出,據教育部清查近十年全國中小學長期拒學學生人數總計54人,其中各縣市國小階段自始輟學或復學後中輟累積長達3至5年人數有17人,累積長達5年以上人數有37人。本案則為全國新生未入學長達10年以上的唯一案例,總計4人,係屬長期未入學之特殊重大案件。

監委調查指出,依據CRC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教育基本法雖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仍應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及發展兒童最大潛能為優先原則。此案家長因個人特殊理念及與教育部門溝通認知落差,自民國97年起先後未讓四名子女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累積長達11年,又未能辦理在家自學實驗教育,致四名子女有學習缺乏引導及落後之情形,損及其教育基本權明確;且為躲避裁罰與訪視,101年間案家將四名兒少戶籍遷移至新北市,近1年疑行蹤不明且仍持續未入學,已明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相關規定,損及兒童生存及發展權益。

另案家長未將其子女視為獨立完整個體,甚至視為自身財產之觀念拒讓子女受義務教育,按CRC第13號一般性意見,針對家長或主要照顧者未使兒童通過入學或其他方式依法接受教育,則涉有教育忽視(Educational Neglect),也牴觸教育法令保障家長教育選擇權之原則;此外四名兒少迄未完成法定疫苗接種,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則損及兒童基本健康權利。

調查報告指出,金門縣政府強迫入學委員會早於民國100年起即陸續指出本案兒童疑有學習落後或社交困難之疑慮,惟因與案家長長期溝通成效不彰,訪視過程缺乏對四名兒童單獨進行學力或身心發展之評估。而因案家長未涉及兒虐或照顧不周等保護性情節,致教育處與社會處多次就本案是否尋求司法訴訟停止親權,或處以兒少權法令家長受親職教育等更強力介入手段未達成共識。

調查報告說案家4名子女自始多未完成法定疫苗接種,未符「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金門縣政府教育處於102年、103年及104年相關業務聯繫或諮詢會議,歷次均提出該府衛生局應注意案家四名兒少均未完成法定疫苗接種,恐不利渠等抵抗力之意見,惟未見衛生局積極介入處理。綜上所述金門縣政府教育、社政、民政、衛政等跨局處橫向溝通及協調聯繫不佳,未以兒少最佳利益及發展兒童最大潛能之前提積極合作評估,致延誤即時蒐羅兒少身心發展及基本學力狀況,核有違失。

此外,金門縣政府強迫入學委員會自103年始依強迫入學條例陸續開罰案父母,四名個案總計89次罰鍰,累計金額約13萬5千4百元;又金門縣政府社會處以違反「兒少權法」規定,分別於101年及104年依法裁罰,共計54萬元,但案家多方規避繳納;金門縣政府卻遲至109年2月方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未在5年法定時效內積極辦理,導致超過執行期間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退案,直到目前為止案家仍拒繳罰鍰。據監委調查,金門縣政府消極追繳罰款,主因為戒慎輿論壓力、怕案家反彈,然相關行政程序仍違法,核有違失。

監委表示,教育部雖曾於103-104年回應金門縣政府教育處之協助請求,但從本案長子於98年9月通報未依法入學起,教育部遲於101年才介入行政指導,且只在101年-104年間針對金門縣政府給予個案行政指導及督導意見,並在104年度第二次中輟聯繫會議中,採金門縣強迫入學委員會之意見消極決議:「本案仍請各單位持續家訪並輔導之」,後便再無下文。直至109年8月本案經金門縣家扶基金會陳情於媒體披露後,才再次啟動處理。105-109年長達四年期間,教育部及金門縣政府竟未依兒少最佳利益進行妥處,顯有重大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經教育部清查全國自始未入學及長期中途輟學、中途離校個案中,非屬於兒少保護或高風險個案,多半因「家長配合態度不佳」。依據現行法令,家長如無特殊理由違反令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則會受到「強迫入學條例」及「兒少權法」之規範。衛福部則指出家長如因自身信仰、對社會體制不信任、疑似精神疾病或經濟狀況等因素剝奪兒少受教權,得依兒少權法第71條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及改定監護人,並非兒少受虐、遭受遺棄等始得聲請。故103年新北市某家長因違反兒少保護教養之義務,經法院裁定停止部分親權乙案,係採濫用親權及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為立論基礎,該案整體評估歷程及認事用法,值得本調查案及各主管機關參酌研議。而本調查案也突顯出現行長期未入學學生僅依「強迫入學條例」準用辦理,如家長或主要照顧者涉有教育忽略,未能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提供積極介入措施之制度性困境,有待權責機關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