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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人頭帳戶案,係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陳訴人拘束或干涉;監察調查案件尊重司法審判獨立,亦不涉及審判核心。

  • 日期:110-11-16

一、有關民間司改會日前致函司法機關,就人頭帳戶詐欺案件之行為人,論罪標準不一乙案,經查本案係該會向本院陳情,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派由張菊芳、郭文東、葉大華及施錦芳委員調查。本調查小組依據憲法獨立行使監察職權,不受陳訴人或民間團體拘束或干涉。

二、本院調查司法案件,向尊重法官獨立審判職權,亦不涉及審判核心。

三、本院立案調查程序,於立案調查後,如有陳訴人者,依例通知陳訴人已立案,請靜候調查結果,其性質僅具通知性質。至民間司改會轉函司法機關乙節,本院事前毫無所悉,亦與本院無關。為免各界誤解,特予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