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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相驗有漏洞 監察院促請衛福部及雙北檢討改進

  • 日期:110-11-17

我國自110年5月中起爆發本土新冠肺炎疫情以來,發生多起民眾於醫療機構外猝死案例,經檢察機關司法相驗後始確認死者已罹患新冠肺炎,導致大部分未具醫衛專業的檢警人員在執行司法相驗工作之際,被置於顯不合理的染疫高風險之下,更使司法相驗有成為防疫破口之虞。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17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及郭文東調查報告,指出全國各地檢署於110年5月1日至同年6月22日間經司法相驗後始確認死者為新冠肺炎確診者之案例總計24例,除其中5例之死亡方式為意外、自殺或不詳,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屬司法相驗範疇外,其餘19例之死亡方式均為自然死亡,死亡原因為新冠肺炎及各類疾病所導致,並無外力介入,為單純因病死亡,本應由衛生機關為行政相驗,衛生機關卻拒絕受理,迫使該類案件不得不轉為司法相驗,徒增檢警機關之困擾,亦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

為釐清疫情嚴重期間民眾猝死案件究屬行政相驗抑或司法相驗疑義,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6月17日邀集法務部、衛福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等機關研商後決議:如民眾於公共場域、辦公室、住家或一般之防疫旅館死亡者,除疑為非病死外,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3項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已就除有明顯非病死及可疑為非病死之情形外,應依權責為行政相驗一節達成共識,惟經本院調查,南投地檢署轄內,直至110年9月仍發生相驗爭議計6例,常見衛生機關以未具備病歷資料為由,拒絕行政相驗(病歷資料可由家屬向原診治醫治醫院或診院申請取得)。衛福部應督促各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落實上開決議,不得有推諉情事。另法務部已責成高檢署要求各地檢署透過「防疫處理小組」建立「檢察、警察與衛政機關處理相驗案件之聯繫平臺」與聯繫窗口名冊,如遇個案爭議,應善用上開聯繫平臺機制,以迅速妥適協調處理轄內相驗案件。

監察委員林國明及郭文東調查發現,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17日相驗爭議協商會議前,醫師於行政相驗時,竟無法對屍體採取檢體後送請醫事檢驗機構檢驗,故而無法確認該具屍體是否具有傳染性病毒,更無由採取後續防疫管制措施,此無異形成防疫上的重大缺漏,衛福部疏未針對行政相驗之採檢規劃檢驗量能,法制上亦有欠缺,應予檢討改進。此外,有關相驗死亡個案之新冠肺炎病毒檢驗所需時間,從20分鐘到3日內不等,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盤點相關檢驗量能,隨時調配因應,以避免產生因等待檢驗結果而產生之防疫漏洞。

調查報告認為,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17日相驗爭議協商會議決議,由於臺北市及新北市為疫情高風險熱區,相驗時應一律進行PCR檢驗。但是自110年6月18日(前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10年6月17日會議後)迄同年7月26日止(110年7月27日起調降至第2級警戒),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派員到場進行行政相驗計219件,其中僅5件採檢送驗。而新北市部分,派員到場進行行政相驗計46件,其中27件仍未經採檢送驗,雙北於行政相驗時將上開決議置若罔聞,顯有明顯瑕疵及疏失。另衛福部怠於監督,均應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