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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殼公司、幽靈工廠與移工悲歌:不肖人力仲介公司成廉價勞力派遣中心,遭血汗勞動、所得剝削之受害移工近百人,監察院糾正勞動部事前未能防範不法行為,事後也未藉訪視機制發現移工權益遭到損害

  • 日期:110-11-18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18日指出,製造業移工聘僱人數,是以雇主僱用員工平均人數按比例計算。但是不肖人力仲介公司,涉嫌以人頭臺籍勞工,在空殼公司商號投保,以製造業名義大量合法引進或承接外籍移工後,再指派移工到營造業工地工作,進行勞力剝削,獲取鉅額不法利益,且被害移工多達九十多人,違法期間長達兩年多,但勞動部是接獲人民陳情才進行查處,目前的審核及稽查機制顯然失靈。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7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勞動部。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在本案調查期間,除向檢方調得偵查起訴資料外,同時也向勞動部等行政機關調取本案移工申辦案件資料。發現,臺中市弘○人力仲介公司刁姓負責人等人虛設空殼公司商號和幽靈工廠,再以各種手段招募本國籍人頭勞工並虛偽辦理勞保,藉由制度漏洞成功欺瞞勞動部及經濟部工業局等主管機關核准空殼公司商號,以製造業廠工名義引進移工。移工抵臺或承接後,刁某等人向需工孔急的營造業雇主媒介移工人力,收取雇主薪資費用(平均約新臺幣4萬元),但僅給移工最低基本工資(2萬3,800元),並要求移工負擔勞健保費等費用,致移工實領薪資不到2萬,必須終日加班來換取加班費,而刁某等人則將差額中飽私囊,遠赴他鄉之移工迫於語言不通和高額仲介費用(約4,300至5,500美元)還債壓力,只能接受刁某強迫指派至營造業工地擔任粗工。依檢方起訴書,刁某等人不法引進移工,進行勞力剝削,相關犯行超過2年,不法所得達2,500萬元。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引用「瑞士起司理論」(Swiss Cheese Model)指出,製造業申請移工的核駁和監督是由勞動、工商、財政、勞健保和地方政府等多個主管機關把關,每個機關可視為一片「起司」,縱使每一片「起司」有漏洞,在各個機關專業分工互補和嚴格把關下,不會讓非法案件通過審查。然而兩位委員調查發現,各機關審查過程流於形式,依賴書面審查而忽視實地查訪,致不肖弘○公司的虛偽申請案件輕而易舉穿過各個「起司漏洞」,是非常嚴重的系統性缺失,倘非他人檢舉,恐怕各機關仍渾然不知,顯見目前政府的移工聘僱及管理機制,除不能在移工聘僱許可申請時,防範不法於未然,也不能在事後移工生活照顧訪視機制中發覺犯行,做為主管機關的勞動部在辦理移工引進及管理作業上出現嚴重疏漏,亦未能強化各機關橫向溝通和資料勾稽,讓不肖業者有機可趁,得以長期侵害移工權益。

兩位委員進一步指出,勞動部雖早於108年9月中旬已受理民眾檢舉弘○公司涉嫌不實引進移工,再派遣移工至各地工作,形同賣(租)工等犯行,但是勞動部直到當年12月13日才將本案移送有關機關查處,不僅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有關各機關對人民陳情案件應合理、迅速、確實辦結的原則不符合;而且勞動部不能在規定期限30日內辦結,也沒依規定,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檢舉民眾,顯然有漠視檢舉人與受害者權益之違失。

王美玉與王幼玲兩位委員,深入調查後,更發現本案刁某共虛設21家空殼公司商號及另外4間幽靈工廠,除了刁某向檢方供稱無實際營運事實外,也有多名關係人作相同供述,足以證明這些公司商號及工廠登記,是刁某專門用來違法申請引進移工。但是卻僅有一家公司商號曾在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程序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地方政府多次訪查認定無營運事實,致非法聘僱移工行為沒有得逞外,其餘空殼事業單位都是以無實際營運事實工廠作為申請依據,通過政府機關重重審核,引進或接續聘僱移工後,再不法派遣給急需移工的雇主,致受害移工高達九十多人。因此,兩位委員認為,勞動部未能於製造業雇主申請引進移工從事製造工作時,積極把關、查證「工廠應有持續營運事實」;且對於沒有營業事實的空殼公司商號和幽靈工廠,除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外,也沒有運用勾稽相同廠址或工作地的作法,作為預警機制;此外,對於移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轉換之異常情事,也無警覺,導致無法遏止不肖業者的犯行。

另外,本案案發後,天主教善牧基金會協助本案受害移工向勞動部申請廢止聘僱許可時,勞動部竟先表示,雖然移工已經被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卻要求基金會須檢具移工與原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文件,或是經過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在場見證且有勞雇雙方簽名並做成記錄等明顯做不到的事證,才能廢止移工原有的聘僱許可;雖然勞動部最後同意逕行廢止原聘僱許可,但過程決定反覆且耗時長達2至3個月,已經讓移工承受沉重精神痛苦。兩位委員認為勞動部明顯無視本案所涉雇主、移工為數眾多,且不肖業者違法情節重大,未主動提供協助,實難稱有善盡保障受害移工權益的職責。

本案兩位委員除了對上述勞動部的違失提出糾正案外,因為調查過程中,也發現經濟部工業局、臺中市政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以下的缺失,一併要求改善:

經濟部工業局辦理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案件的前置審查作業,因為案件數量龐大,受限於人力負擔,而以書面審查為主。但是工業局辦理弘○公司所涉及的非法引進製造業移工案件審核作業中,提出的工廠登記資料顯示,相關空殼事業單位的廠房面積空間,無法進行申請所稱製造工作,而且不肖業者為證明營運活動所檢附的銷售申報單據金額也偏低,都可明顯看出與申請移工應付聘僱成本根本就不相當,但是經濟部工業局仍然審核同意通過,也有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明顯疏失。

雇主引進或承接移工後,應通知地方政府實施檢查;刁某利用現行6個月內檢查合格者不必再接受訪視之漏洞,藉以規避檢查機制,致有近八成受害移工未曾接受臺中市政府之生活照顧訪視,移工訪視機制付之闕如。

本案受害移工健保加退保和欠費情形異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強化稽核,積極探究原因,並保障因不肖仲介業者致未辦理投保之受害移工就醫權益。

王美玉及王幼玲兩位委員除了發現弘○公司引進移工的不法行為外,同時發現弘○公司也有逃稅的行為。可是財政部雖在108年12月19日將弘○公司的逃漏稅資料,移中區國稅局進行查核裁處,但該局並未於規定期限內進行應有查核作業,其後更因新冠疫情放緩辦理。直到臺中地檢署109年9月25日通報要求協助查明後,中區國稅局才進行相關實質查核,到110年2月19日函復臺中地檢署查核結果時,已耗時達1年多;且一直到兩位委員在110年9月詢問弘○公司漏稅行為的查核結果時,仍發現該局尚未完成弘○公司108年營所稅補徵裁罰、空殼公司商號營利所得歸課及移工薪資所得未依法辦理扣繳申報的裁罰等作業,也有再檢討改進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