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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協議價購「東洲至酒廠」道路用地,竟未提供正確資訊,造成民眾財產權益受損,核有疏失,監察院通過賴委員鼎銘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

  • 日期:110-11-18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110年11月16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提案,就金門縣政府辦理「東洲至酒廠」道路拓寬整建計畫,協議價購陳訴人土地,竟未提供正確的「道路占用土地面積」資訊,因而損及陳訴人財產權益,核有疏失,糾正金門縣政府。

賴鼎銘委員指出,金門縣政府辦理「東洲至酒廠」道路拓寬整建計畫,協議價購陳訴人所有坐落金寧鄉東洲段450地號土地,未先辦理逕為分割確認道路用地面積,復未提供陳訴人正確的「道路占用土地面積」資訊,肇致陳訴人配合政府公共建設,卻依據錯誤訊息,同意該府價購東洲段450地號全部範圍,因而降低其與祖宅土地整體使用效益。金門縣政府允應妥謀補救之道,避免因行政作業疏失造成民眾財產權益受損

此外,賴鼎銘委員調查發現,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未能達成者,始得申請徵收,故「協議價購」為「徵收先行程序」,其終極目的與徵收無異,皆係為取得興辦公用事業土地,乃人民為公益之特別犧牲。然實務上,當土地未依核准計畫目的、期限使用,或有作業錯誤、工程變更設計、興辦事業改變、情事變更等情形時,「被價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卻不能如同「被徵收」一般,可以申請收回其土地、或請求撤銷、廢止,實難謂公平合理。詢據內政部表示,該部已就此議題檢討相關作業,刻正收集各界意見研議中。又為確保被協議價購民眾之財產權益,該部允宜加速辦理研討修正作業,俾使相關法令規定臻至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