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向監察院陳情,苗栗縣政府自民國91年至今,有關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聯外道路」,以及與該場經營不可分割之必要設施應否納入申請開發面積等問題,19年來未能積極依法妥處。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張菊芳遂啟動調查,11月17日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調查報告,認為苗栗縣政府未能積極依法釐清妥處,招致規避環評之訾議,核有未當,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儘速督飭苗栗縣政府針對「同意設置文件」適法性及效力等事項逐項釐清查明並進一步依法妥處;另針對坤輿掩埋場廢水排放方案之安全性與可行性、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選址之考量,如何避免汙染地下水源等問題,認均有待改善之缺失,促請苗栗縣政府檢討改進。
田秋堇委員、林盛豐委員、張菊芳委員指出,苗栗縣政府以坤輿公司未依核准計畫內容及期程執行坤輿掩埋場試運轉測試,於110年3月間函請該公司停止試運轉程序,並不受理該公司所提試運轉展延及變更申請。坤輿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環保署審認上開處分違法應予撤銷,由該府於2個月內(11月24日之前)另為適法之處分,同時指明該公司自91年取得同意設置文件,迄今已近20年尚未取得處理許可證,期間相關環保法規管制規範多有更迭,該府重為處分時並應考量坤輿掩埋場相關設施是否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4條及其他環保法規規定,以維公益在案,苗栗縣政府允應積極處理。
監委調查發現,苗栗縣政府對於坤輿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有關同一聯外道路應否納入「興辦事業計畫」之審認結果竟迥異,顯見認事用法前後不一,導致「同意設置文件」之適法性與效力迄未能釐清。又任令該場將試營運計畫中之棄土區設置於興辦事業計畫外、將447.92平方公尺建物(原租賃非屬審查通過計畫範圍內)非法作為辦公室及員工休憩之用,且未積極要求該公司依法妥處,並釐清是否應將「聯外道路」、入口處地磅、水泥建物以及上開與掩埋場經營不可分割之必要設施納入申請開發面積,以進一步決定應否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使用分區變更」或「地目變更」(註)等必要程序,招致外界有規避應辦作為之訾議,核有違失。
鑑於掩埋場設置對當地環境、民生影響甚鉅,以及外界不斷質疑該場有規避「環境影響評估」、「使用分區變更」或「地目變更」等疑慮,導致民眾持續抗爭訴訟,為止爭息訟,取信於民,三位監委表示,環保署允應主動釐清本案爭議及新、舊法適用問題,儘速督飭苗栗縣政府逐項查明該場91年3月取得「同意設置文件」時,是否應將「聯外道路」納入興辦事業計畫審認卻未納入,並檢視苗栗縣政府核發該「同意設置文件」之適法性與效力,以及全面確認有無將目前所有與掩埋場經營不可分割之必要設施納入申請開發面積,評估後續是否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使用分區變更」或「地目變更」等,進一步依法妥處。
此外,監委調查發現,坤輿掩埋場放流口排入之道路側溝與農委會農田水利署苗栗管理處所轄管大潭調整池距離不到300公尺,若遇豪大雨而溢流形成地表逕流,恐有漫流至附近農田及排入該調整池之虞。儘管坤輿公司已於110年2月26日自行修正文件,改申請貯留許可,強調事業廢水處理完成後返送掩埋場,無廢水排放行為。然廢棄物掩埋場底層皆鋪設有防水布,防水布有其生命週期,最終材質老舊脆化破損,恐將導致污水滲漏造成環境污染。主管機關允應審慎評估並確實監督其廢水排放方案之安全性與可行性,以維護當地灌溉用水品質及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此外,監委調查表示,我國相關法規對於一般廢棄物掩埋,明定「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選址應避免地面水、伏流水、地下水等水量過多的地區」,但對污染風險更高之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反而沒有明文禁止選址應避免水量過多地區,顯不合理,環保署允應通盤檢討相關法令規範,避免外界爭議與誤解。另,考量坤輿掩埋場所在地土質滲透性佳,當初選址卻未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完全未考慮「應避免地下水過多地區」之因素,恐對當地地下水保護增添未知風險。苗栗縣政府亦應遵照環保署110年9月24日之訴願決定,考量坤輿掩埋場相關設施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法規規定,避免其運作時汙染地下水源,以維公益。
註: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規定,分成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2大類進行相關使用管制,倘土地要變更使用,必須就其使用分區或可容許的使用項目,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或變更編定作業。本案苗栗縣政府所稱之「地目變更」即為用地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