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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濫權協助特定業者無償使用公園場地,並頻繁接觸,往來金錢,違失情節重大,且將屆懲戒權行使之期限,本院先後9次函催依法移送審查,甚至業經一審有罪判決,臺北市政府卻執意「俟判決確定」再行處理,任令孫清泉繼續任職,坐等懲戒時效消滅。監委蔡崇義、田秋堇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要求議處相關失職人員,並促請法務部廉政署檢討強化政風機構肅貪防弊之功能

  • 日期:110-12-21

原臺北市政府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濫用職權協助特定業者無償使用公園場地,並頻繁接觸,往來金錢。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調查發現,本案臺北市政府怠於依公務員懲戒法「刑懲併行原則」追究孫清泉之行政責任,執意「俟判決確定」再行處理,坐等懲戒時效消滅,且孫清泉違失行為係長期反覆為之,經民眾多次檢舉,政風機構未能機先防範,亦未落實查處民眾檢舉案件,故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並促請法務部廉政署檢討強化政風機構肅貪防弊之功能。

孫清泉於99年2月12日起至101年3月6日擔任原臺北市政府體育處(現改制為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下稱體育處)期間,明知王○○(下稱王女)係租借公園場地再轉租攤商抽成牟利之業者,卻私下與王女頻繁接觸及往來金錢,不顧所屬簽呈已指出申請者並非體育團體,所辦活動為營利性質,體育處不宜擔任該活動指導單位,孫清泉11次逕行刪改簽呈或指示所屬核准王女之申請案,並19次指示所屬以體育處名義代王女租借場地,使王女獲取無償使用大安森林公園場地之不正利益,經監察院於今(110)年10月6日全數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委員蔡崇義、田秋堇指出:公務員之行政究責採「刑懲併行原則」,若公務員有「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即「應」送監察院審查,本案孫清泉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甚至經一審有罪判決,且依104年修正公布前之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其懲戒權之行使以10年為限。監察院自105年9月起,7次函請臺北市政府儘速查明孫清泉違失責任;109年8月24日檢察官以孫清泉涉犯貪污罪嫌提起公訴後,監察院再2次發函要求臺北市政府檢討其懲戒責任,但臺北市政府於監察院一再催促,仍執意「俟刑事判決確定後再予處理」,不但未移送監察院審查,且任令孫清泉繼續任職,迄監察院提案彈劾孫清泉後,臺北市政府始函請懲戒法院裁定先行停止其職務,核有重大違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應檢討人事人員未依法核辦相關人事案件之責。

監察委員表示,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於孫清泉任職體育處長期間,對於本案異常之情況毫無所悉,未能機先防處。孫清泉調離體育處後,政風單位於101年6月受理民眾檢舉,雖發現孫清泉涉有護航特定業者及審核標準不一等情事,卻未善盡行政調查之能事,有重大違失。故函請法務部廉政署檢討強化監督政風人員,以發揮肅貪防弊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