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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院案例檢視兩公約財產權居住權落實情形

  • 日期:110-12-28

我國於98年4月22日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於98年12月10日正式實施,賦予兩公約國內法律效力,力求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上開施行法第4條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施委員指出國家以任何事由強迫驅離人民,損害其居住權利,或沒有適當的居住保障措施,都違背了公約的基本要求。從本院調查國防部眷村改建個案、台中聯勤學校等案例,發現各部會辦理公地或眷舍收回時,未符合兩公約規範精神,因此要求各部會應確實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7年8月2日召開「研商如何就排除國有不動產占用衍生居住者安置問題,建立符合國際人權原則及標準之安置及救濟機制及檢討現行實務窒礙問題」會議結論辦理。

施委員同時指出,地籍圖資正確與否攸關民眾財產權益,依監院調查結果,臺灣地區尚待地籍整理者計有222萬149筆土地,其中,內政部規劃辦理地籍圖重測者計92萬5,621筆,預計自112年起至119年止辦理完成,所需經費約21億4,076萬6,000元(中央負擔77%、地方負擔23%)。建議行政院允應協助並督同內政部寬籌預算,及早完成地籍圖重測工作。

另外政府辦理之開發行為,也常造成居住權遭迫遷等結果,施委員特別以曾調查過「桃園市台1甲線及台4線交叉路口道路用地徵收及拆遷案」為例,促請行政院重視並督促桃園市政府、交部公路總局確實檢討。

內政部回應:

內政部徐國勇部長表示瞭解政府辦理開發案用地衍生取得、搬遷以及測量所造成民眾民怨,因此用地取得在土地徵收、重劃、都市更新到眷村改建、佔用的排除等等,均會要求各個目的事業管機關在執行搬遷,應依兩公約的規範的準則處理,有三個機制要遵循,第一,要讓民眾參與,現在都會舉行兩場以上公聽會,說明興辦計畫聽取民意,第二盡量用協議價購,人民可以用市價協議價購來避免相關爭議。第三要有安置計畫,對於居住權利應該予以保障,所以需用土地的機關要訂定安置計畫,包括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房屋租金等。最後對於各個徵收案件要符合公益性跟必要性,另也要尊重民眾意願,也盡量在不妨礙都市計畫區段徵收,讓原所有權人原位置配置。

至於內政部辦理各類測量作業,也訂有明確規範,會要求地政機關依照規範辦理,現在地方政府也要求在建築執照申請時,開工之前會檢附土地複丈成果圖,確認土地界址範圍。內政部也會持續檢討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增訂讓建築師、專業技師在建築工程過程中建立查核機制。如因機關測量錯誤讓民眾受損,也可以依國家賠償法來相關的規定來做相關的賠償。

蘇院長回應:

蘇貞昌院長表示整個土地徵收及測量事關人民財產權,一個是態度的問題,一個是過去法令不備,第三個是過去技術或科技沒有那麼精準,現在政府態度以民為重,制度也漸漸越來越完整齊備,再來科技進步,也已經相當精準糾正過去測量缺失,另外國防部會以書面完整報告。另外對於桃園的部分,也請吳澤成政委暸解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