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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正視合作事業健全發展

  • 日期:110-12-28

紀惠容委員巡察行政院時指出,我國現行合作社事業發展困難重重,包括組織定位不明確、未依法設立合作事業發展基金、預算人力快速萎縮滑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嚴重疏忽,顯然違反憲法基本國策之規定與意旨,急需行政院積極研處解決之策。
 
我國憲法基本國策第145條第2項明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聯合國甚至提出宣言,認定合作社是永續發展行動力,是消除貧窮、提升人權的重要手段,2016年,還將合作社被登錄為無形資產。
 
遺憾的是,我國的合作事業發展遇到了極大困難,首先,102年行政院組織調整,合作事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因應成立「合團司籌備處」之任務編組,行政院雖然多次將「內政部組織法」送立院審議,然因屆期不續審,至本屆目前為止,也還未送立法院,「合團司籌備處」長期僅能以任務編組型態存在,顯不利於合作事業推動與發展,此有違憲法第145條第2項合作事業。
 
依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合作事業逐漸縮減與衰退。以全國合作事業預算編列而言,自102年上億元,迄今縮減為1,300餘萬元,人力配置也從100多人到目前僅剩9人,至於民間之合作社社團,雖有部分類型成長,但總社數減幅8.95%、總人數銳減16.29%。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部分類型合作社之輔導、考核、獎勵等辦法也付之闕如,且消費類、勞動類及儲蓄互助社,並無明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情事,顯不利於促進合作事業發展。
 
另外,「合作社法」104年修訂,明定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藉以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然至今仍未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另內政部雖訂有「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提供合作事業團體申請補助作業,惟相關補助經費預算近10年減幅竟高達90%,顯有違憲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獎勵與扶助基本國策之意旨。
 
期許行政院,如回覆監察院之文所敘明,宜成立跨部會協調平台,克服長久以來的合作社發展困境,如組織不明確、未依法設立合作社發展基金等問題。
 
內政部徐國勇部長回應:
合團司的成立跟行政院組織法有關,這一部分還沒有通過,將與本院人事總處研議。至於合作事業發展基金的問題,也是合團司成立後就能夠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