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彰化一名17歲少年109年經由人力仲介至桃園做鐵工,遭雇主私行拘禁,並以毆打、強迫食用屎尿、空氣槍射擊500發BB彈等方式凌虐,甚至遭以電線自製之電刑裝置電擊長達3至4小時之久,造成該名少年腳趾壞死而截肢。少年經此事件,罹患嚴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須持續進行治療,本案近日司法判決出爐,再度引起社會關注討論。
依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雇主僱用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使其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監察委員葉大華、高涌誠就本案仲介過程之合法性、工作環境危險性質等涉及兒少勞動權益事項問題,以及兒少遭受職場凌虐或霸凌是否應納入社會安全網範圍,表達高度之關切。另針對此類兒少遭職場凌虐之案件,司法判決結果對於被害人權益影響甚鉅,究類似個案如何落實CRC兒少權益保障,司法人員是否具備人權素養及知能,偵審過程是否訂有程序性保障或審核與修訂等相關機制?亟需關注。
監察委員表示,就本案而言相關行政主管機關是否有善盡查處之責?針對兒少在職場遭受凌虐或霸凌之預防,是否有行政違失或怠忽職守之處?相關司法機關就法官職前及在職訓練是否有依CRC第3條及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及程序,確保兒少意見、弱勢處境、兒少福祉均被納入考量?是否有踐行被害兒少保護程序?均有深入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