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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配電外線(管路)帶料發包工程之違規罰款項目多如牛毛,卻怠於執行,且工安檢查流於形式,監察委員提案糾正台電公司

  • 日期:111-02-14

監察委員賴鼎銘、郭文東、林郁容調查發現,台電公司配電外線(管路)帶料發包工程每年均採購近90標案(分項工程11萬件),且有施工地點分散、件數繁多及工期長短不一等特性,分項工程小至數千至數萬元不等,但每件分項工程須填寫表單數量多達10餘種,所訂承攬契約規定違規罰款項目多如牛毛。然台電公司卻怠於執行,致生規定與執行落差,且工安檢查流於形式、工安罰款未能專款專用及線上變壓器逾期未吊換檢測,確有怠失,爰提案糾正台電公司,並要求經濟部督飭該公司確實檢討改進,如下所示:
 
一、統計該公司「新配電工程資訊系統(NDCIS)」於107至109年計264標案(已竣工),合計工安、非工安罰款件數(115,236件),竟遠低於該公司依審計部查核通知所清查92件標案之簽名異常件數(327,280件,不含各類逾期罰款、契約環境保護等),顯示台電公司辧理該工程所定違規罰款項目多如牛毛,實際卻怠於執行,核有怠失。
 
二、統計107至109年計264件標案(已竣工)之工安罰款件數,依「新配電工程資訊系統(NDCIS)」,其中違反「台灣電力公司配電工程承攬商違反契約安全衛生規定罰款及運用處理要點」所列罰款標準中第33項「領班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於作業前未對施工人員危害告知或預知危險(TBM-KY),並拍照及留存紀錄」171件、違反第44項「安衛人員未依規定簽到」133件及第47-2項「未具領班資格人員擔任領班」13件,遠低於該公司依審計部查核意見而抽查92件標案所發現件數(13,076件、43,946件、23件),顯示該公司執行工安不力,流於形式,洵有違失。
 
三、依台電公司「配電工程承攬商違反契約安全衛生規定罰款及運用要點」,工安罰款收入應用於提升落實承攬商自主管理,且專款專用,然查該公司106年迄今實際工安專款支用情形,年度支用率僅三成,其餘七成竟轉為該公司業外收入,違反專款專用原則,核有疏失。
四、依台電公司配電線路變壓器設備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線上變壓器之吊換維護週期為18年,惟迄110年10月8日止,超過18年以上迄未吊換檢測維護之變壓器多達107,327具,顯有未洽,允應加速處理,以維供電可靠度。
 
監察委員賴鼎銘、郭文東、林郁容另指出,台電公司配電工程交辦工程具施工地點分散、件數繁多及工期長短不一等特性,契約一般條款規定乙方之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安全衛生人員於施工期間每日應至工作場所或甲方指定之地點,上、下午各簽到1次,核與配電工程特性不符,允宜檢討,以符實需,併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