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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長依法得以監察委員身分出席或列席委員會會議,不生干涉或影響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之虞

  • 日期:111-02-21

日前媒體報導,有關陳菊院長在委員會提醒「質問程序完備很重要」等發言有介入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之嫌,容係對監察院各委員會之運作有所誤解。特予澄清並說明如下:
 
一、監察院長也是監察委員,自得參加各委員會會議並發言
依憲法增修文第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是以監察院院長也是監察委員。另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各委員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分任之,則監察院院長既是監察委員,自得分任各委員會委員;又同法第7條規定,委員會之開會,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過半數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陳菊院長縱非委員會年度委員,依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第5條規定:「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委員會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加討論表決。」,自得「列席」各委員會並發言。

二、監察院長列席委員會會議,並無干涉或影響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之情事
承上,委員會之決議既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爰陳院長如「列席」委員會會議並發言,純屬該會議中集思廣義之過程,僅提供該委員會作成決議之參考,自無干涉或影響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之情事,尚祈各界瞭解、尊重並支持監察院各委員會職權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