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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專門委員喬建中帶團途經玉山國家公園杜鵑營地,任令隊員違法就地砍伐、取柴及生火,釀成重大森林火災,有損國家文官官箴及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葉宜津、蔡崇義、賴鼎銘提案彈劾

  • 日期:111-03-1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專門委員喬建中110年5月15日至16日帶團途經玉山國家公園杜鵑營地,任令隊員違法就地砍伐、取柴及生火,釀成延燒12天、近80公頃林地之重大森林火災等情案,經監察委員葉宜津、蔡崇義、賴鼎銘調查相關事證後,認喬建中利用假日從事登山活動,用火不慎,引發森林大火,雖屬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然身為通傳會法制人員,負責主管法規解釋與疑義並協助訴訟案件等,卻利用其法律智識規避刑責而隱瞞就地取柴、違法生火等情,復又辯稱係因踢倒爐火致災等言論,已嚴重敗壞國家文官及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提案彈劾。經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3月14日審查全數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理由略為:
 
  1. 被彈劾人喬建中身為具豐厚法律專業、法制與公關實務經驗之國家高階簡任文官,明知於國家公園內營火屬不法行為,非但不思遵守法律,於行前主動提出杜鵑營地、南營地及大水窟等3營地生火可行性,且已知杜鵑營地離水源來回尚距1.5公里,卻任令同行隊友攜帶鋸子並於杜鵑營地就地砍伐、取柴及生火,終引林火致災。且喬建中於110年5月16日案發當天接受警詢時,隱瞞前晚於杜鵑營地生火事實,並辯稱係因5月16日凌晨2時許準備早餐時不慎踢倒爐火導致地火悶燒釀災,意圖規避森林法刑事責任,企圖以其法律智識誤導檢方及視聽大眾,惟旋遭消防機關與林務機關分別鑑定及認定係砍伐樹枝生火致災而戳破謊言,有失國家高階文官品位,已損及政府及機關形象,顯已違反公務員誠實謹慎義務。
  2. 又查被彈劾人喬建中於108年6月至110年6月之2年期間,向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提出12次入園申請,其中11次皆擔任登山隊領隊;105年7月至110年7月之5年期間,向警政署提出41次入山申請;110年4月間,獲邀隨同行政院政務委員踏勘玉山首登路線及八通關沿線山屋整建規劃案,凡此足證喬建中深入山林既頻繁且經驗豐富,復因其任職於通傳會,更應知我國山區通訊不良一向為山林救災救難之限制,卻背離其職能知識而違法用火,肇致歷時12日、近80公頃之重大森林火災,難辭其咎。 
  3. 另查,被彈劾人喬建中曾於109年10月3日在巒大事業區第206林班內露營營火,已遭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函送違反森林法查報書。再據登山社群媒體截圖顯示,喬建中前於102年至109年間多次上傳並公開野炊生火照片,地點分別位於多加屯稜線西側、丹大溪、巒大溪、郡大溪等山林環境,並經本院詢問坦承「是,那是我臉書文章」。凸顯喬建中生火成性,無視森林保護之責。 

綜上,被彈劾人喬建中利用假日從事登山活動,引發森林大火,除涉犯森林法刑事責任,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謹慎義務,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嚴重影響政府信譽,有懲戒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