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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觀音區12棟合法建物係人民請照、鑑界後起造,並於完工後經建物測量而合法登記產權,卻在多年後無端遭判決越界建築,致原起造人及後續購屋人等善意第三人財產權益嚴重受損且求償無門。監察院糾正中壢地政事務所測量缺失,並要求內政部從地籍測量程序通盤檢討防杜機制

  • 日期:111-03-23

桃園市觀音區重測前崙坪段726建號等12棟連棟建物,係陳訴人等於86年12月26日起依法申請建造執照、鑑界複丈後據以開工建築,嗣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後,並經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實地」測量後完成建物測量成果圖,確認無越界情事,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然該等按法定程序申請建築並合法登記產權之建物,卻經法院98年4月20日判決越界建築。陳訴人非但飽受訟累且求償無門。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1年3月15日通過施錦芳、高涌誠及趙永清三位監察委員所提調查報告及糾正案,除決議糾正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執行缺失外,並要求內政部及桃園市政府確實檢討地籍測量的防杜機制,以維人民財產權之保障。

施錦芳、高涌誠及趙永清三位調查委員指出,經查中壢地政事務所保存之87年2月16日複丈原圖記載本案建築基地南側面臨條狀未登記地為「道」,並以6號及5號木樁為建築基地與南側「道 」土地之界址 (附圖1)。另查該所87年11月24日實施建物第一次測量之測量原圖,基地前之未登記地仍註記為「道」,且無越界建築之記載(附圖2),足證測量人員於87年2月16日鑑界測量時即測定現況道路非屬本案基地,陳訴人所陳依指示之界址建築應屬有據;雖國土測繪中心於96年8月17日經法院囑託檢測後,認定本案建築物有越界建築之情事(附圖3),但越界建築之責任顯難歸屬於陳訴人及後續購屋之善意第三人,中壢地政事務所以本案「鑑定後發給複丈成果圖,無非係鑑定人員表示土地界址所在之專業意見,供為參據而已」、「土地複丈圖及地籍圖地籍線並無變動,鑑界結果不會造成土地所有權受有損失」、「測量人員辦理圖解法地籍圖鑑界之測量結果會因測量人員個人套圖見解不同而異,並無故意或過失」等理由拒絕賠償,造成陳訴人等財產權益嚴重受損,實有不當(附圖4)。

另調查報告指出鑑於越界建築時有所聞,而地籍測量程序對於建物越界建築缺乏事前防範及事後釐清責任歸屬之有效機制,且地籍測量法規亦未課予地籍測量機關還原界標樁位以及負舉證責任之義務,除對於土地權利關係人顯失公平之外,亦屢屢引發私人間或人民與政府間之爭議,內政部與桃園市政府允應就相關制度通盤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