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23)日媒體報導「監委嚴重缺席彈劾審查會」一事,本院說明如下:
依據憲法第90條、第96條、第97條第1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具有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是以,監察委員職權行使具多樣性,除上開職權外,尚包括:調查案件之約詢、履勘、諮詢、座談,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或人權工作、國際事務工作等事項。
彈劾案審查會係由院長、副院長以外之監察委員,依輪序通知9至13位委員參加,並非全體委員均須參與。又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彈劾案審查會係於開會前5日通知委員,時間緊迫;如有委員請假,即由排序在後委員遞補,亦未曾影響彈劾審查會之進行。
因監委積極行使各項職權,相關公務行程早已排定,涉及其他機關及人員,不便改期,致無法出席彈劾案審查會,實屬常情。如逕以監委參與審查會次數,即認定工作效率不彰,容有誤解,應予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