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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保證金數額 有無保障經濟弱勢者參政權益 監察委員紀惠容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1-07-08

據訴,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參政權,然而對無財力,但有心參政擬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之民眾或組織代表,因付不出高額候選人登記保證金,遭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稱中選會)以保證金不合規定為由,不受理登記參選,損及其憲法保障的人民參政權。監察委員紀惠容對此表達高度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32條所定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之預計及先期公告,由主管選舉委員會為之」。111年中選會通過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直轄市議員、縣(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20萬元,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12萬元。究中選會審議通過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數額,其訂定標準及審議機制為何?有無適時檢討調整?如何保障經濟弱勢者參政權益?有無相關協處措施?行政院有無善盡監督處理之責?等疑義,均有調查瞭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