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前副執行長洪志生越權恣意調整薪給,並於107、108年度獨領逾百萬元鉅額獎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監督流於形式,臺北市政府遲未就捐助之財團法人訂定監督規定,監察院予以糾正。

  • 日期:111-07-20

監察院委員蔡崇義及葉宜津調查發現,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前副執行長洪志生恣意於委任契約調整薪給條件,支領獨有平時考績獎金,及無須考核即明定獎金基數,非但未依該中心規定提報董事長同意,甚且越權代執行長決定其基數月數,以核發高額平時考績獎金,皆違反該中心組織規章等相關規定,然而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每年監督檢查工作流於形式,任洪員於107年度支領總計11.5個月薪高達127萬6,500元鉅額獎金,及部分職員亦支領4.5個月薪獎金,仍補助該中心1,433萬元等情,皆違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規定;又於財團法人法公布施行後,臺北市政府遲未就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等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坐視洪員於108年度支領總計超逾13.5個月薪高達155萬8,500元之鉅額獎金後,該府方亡羊補牢訂定相關監督規定,皆確有重大違法怠失,經監察院依法提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