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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修正「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未做好政策影響評估,導致110年爆發全國兒童遊戲場(遊具)檢驗大塞車,完工後無法使用,監察委員王幼玲、趙永清、范巽綠、蕭自佑提案糾正衛福部

  • 日期:111-08-10

未通過檢驗的遊具將面臨拆除或無法使用:

衛福部106年修正「兒童遊戲場規範」規定,兒童遊戲場設施開放使用前,應檢具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簡稱TAF)認證之檢驗機構所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及其他表件,陳報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備查。另規定規範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3年內(110年8月10日修正延長為6年)完成備查手續。全國遊戲場備查情形,截至111年4月14日為止,完成檢驗率為66%。112年1月24日屆時未通過檢驗的兒童遊具將面臨拆除或無法使用的局面。

 

檢驗備查期限將屆,教育部、營建署處理態度:

四位監委指出,教育部為符合規定,109年向行政院爭取補助改善經費21億元;另國教署編列6億元預算補助幼兒園,進行兒童遊戲場改善。至110年12月31日,核定22縣市共1,814校,幼兒園2886園進行遊戲場改善。因為110年5、6月陸續有檢驗機構被停權,地方政府亦反映檢驗量能不足問題,許多完工的兒童遊具,卻因為等待檢驗,一等就等待半年以上不能使用,讓學生、家長、校(園)方心裡焦急。

而營建署所屬公園的部分,至111年2月止完成檢驗比率才50.4%,營建署認為公園是地方自治範疇屬地方政府權責,無預算可補助,112年1月底屆期未通過檢驗的遊具會依照規定禁止使用,因此公園裡將面臨沒有兒童遊具可玩的局面。

 

衛福部修法過程未做好政策影響評估:

調查報告指出,衛福部表示修法過程共召開11次會議,惟未做好政策影響評估及宣導,疏未考量市場檢驗量能及管理單位能否於期限內完成備查之執行能力,即貿然強制實施,致110年爆發全國兒童遊戲場(遊具)檢驗塞車之亂,引發廣大民怨、提案糾正衛福部。

調查報告同時指出標準檢驗局聲稱採認TAF認證之檢驗機構及國家標準,是規範主管機關衛福部的權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可自行認可檢驗機構及訂定管理規範,但是衛福部採用納為規範管理時,該局並未提醒未來可能發生之檢驗量能等管理問題;本案調查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共融旋轉盤」檢驗不合格面臨報廢拆除時發現,檢驗標準認定不一、法規未與時俱進、檢驗機構擔心停權而限縮解釋等複合式因素所引發出來之連鎖效應,衛福部未事前預防,以致爭議蔓延擴大,嚴重影響兒童遊戲權益。


兒童遊戲場安全風險管理及檢驗收費標準建立:

四位監委表示,兒童遊戲場安全風險管理,應建立在嚴格的科學數據分析所訂定之國家標準基礎上,並取其衡平性。目前在國內兒童遊戲場受傷的統計數據不精確,未建立資料庫;國內早已引進國外新式(含共融)遊具多年,法規卻未與時俱進滾動式檢討,導致許多具有創意、親近大自然、挑戰、冒險性的遊具遭到扼殺,有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遊戲權,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之宗旨,相關權責機關允應確實檢討改善並積極處理。

四位監委指出,兒童遊戲場規範規定完成備查的兒童遊戲場設施,每3年還須委託專業檢驗機構辦理檢驗。由於兒童遊戲場有大、中、小型,及私人(含百貨公司)、公園、學校等多種不同類型,以及考量遊具使用年限,主管機關允應有風險分級管理概念,但事涉各級政府財政負擔及專業技術分析考量,以及衡酌學校(國小、幼兒園)等特殊環境條件,另制定維護管理辦法之可行性,允請行政院督導相關權責機關研擬配套措施,積極檢討處理。

此外,檢驗機構收費標準亦為110年全國兒童遊戲場檢驗塞車之亂中爭點,標檢局雖已於109年2月14日研訂「兒童遊戲場建議收費區間標準表(草案)」,然並未依兒童遊戲場(遊具)功能特性所需之檢驗項目訂出合理之收費標準,內容過於簡略且僅供參考無強制約束力;另兒童遊戲場規範雖已納入區域性(EN)等標準,惟截至本院調查為止,尚無檢驗機構具備EN標準的檢驗資格,實不利遊具的創新引進發展,亦促請行政院督導權責機關審慎研議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