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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人權系列一:短期補習班脫法成為變形金剛 教育部103年不當函釋,變相讓業者脫法,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稽查不力使違法短期補習班坐大,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日期:111-08-16

雖然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及實驗機構的設置標準各自不同,教育部長期遷就短期補習班違反經營其他業務之事實,讓短期補習班脫法成為變形金剛,也造成地方政府於稽查及認定困擾;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短期補習班稽查不力且流於形式,監察院11日通過監委蔡崇義、王幼玲及張菊芳的調查報告,通過糾正教育部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監委蔡崇義、王幼玲、張菊芳表示,全國110學年度國小學童計1,19萬1,317人,國中學生58萬6,914人,課後照顧安親需求學童眾多,卻僅有787間合法課後照顧中心,家長轉而將子女送往短期補習班協助照顧,並據教育部統計現行招收12歲以下(國小)學生之補習班計1萬0,147家,占全國總家數1萬7,391家之58.3%。且據衛福部提供107年至109年兒少遭補習班老師不當對待之兒少保護通報件數分別為28件、197件及238件,有逐漸增加的趨勢,不當對待之樣態以身體、精神、性及其他等不當對待為最多。在在凸顯政府機關有必要加強對短期補習班收托兒童的監督管理。

 

《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均揭示,政府機關應優先對兒童及少年提供保護與救助,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與設施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特別在「安全、保健、工作人員數量與資格及有效監督」。

 

三位監委指出,「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規定,補習班不得經營非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實務上以「短期補習班」,實際涉嫌違法經營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幼兒園、實驗機構者比比皆是,業者選擇規範較為寬鬆之短期補習班來立案,短期補習班品質良莠不齊,缺乏兒少保護保障及政府有效監督,法規範明顯不足並與兒童權利公約有悖。教育部遷就短期補習班違反經營其他業務之事實並曲解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最佳利益之意旨,於103年函釋「為維護兒童生理需求及最佳利益,短期補習班可提供餐食點心、休憩午睡、指導學校作業、辦理戶外教學、短期營隊活動等」之解釋,變相讓業者脫法,也造成地方政府於稽查及認定短期補習班違法經營非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困擾,即有不當。

 

而各地方政府對短期補習班稽查不力,流於形式,如臺北市XXX短期補習班自105年即違規經營幼兒園遭地方政府裁處,本院於111年3月間會同地方政府再度稽查時,不但持續違法經營幼兒園,且已逐年擴大為全國連鎖大型短期補習機構;臺北市○○短期補習班自105年即遭投訴,違法將房屋隔成好幾間教室,申請短期補習班、幼兒園、課後照顧安親班及實驗教育等數個機構名義,讓學生在數個機構間游走移動,以規避管理法令,置學童就學安全於不顧等情,凸顯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短期補習班之稽查不力且流於形式,核有疏失,提案通過給予糾正。

 

監察院調查報告同時促請行政院允應督促相關機關詳予認定「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俗稱安親班)」、「幼兒園」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等兒童照顧機構型態,它們分屬不同主管機關,彼此權責不清且未訂有具體清楚的區分標準,致各地方政府於稽查短期補習班標準不一,坊間充斥非法經營的短期補習班,影響家長選擇,也陷兒少於風險中。行政院應盡保護兒童責任,督促相關機關詳予認定,以維護兒少權權益;三位監委重申,因應少子女化及家庭型態多元變遷,提供兒少一個安全、健康且優質的生長環境,已成為國家重要思考方向與施政方針,調查報告另外就「短期補習班相關管理法令規範不足」、「高風險補習班預警訪視機制」、「地方政府權責不清」、「稽查人力專業及人力不足」及「外籍教師教授18歲以下兒少對象之專業資格」等事項,促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積極檢討改進。

 

監察院調查報告同時指出以下幾個需要檢討改進事件:

1.針對高風險補習班(即多次違規、罰不怕等)的短期補習班之管理,教育部尚未建立高風險預警訪視機制:

針對高風險補習班(即多次違規、罰不怕等)的短期補習班之管理,教育部尚未建立高風險預警訪視機制,該部允應督導地方政府積極研處;地方政府針對短期補習班之現場稽查表單,未含兒少人身安全保護項目且未將前次稽查事項列入必要查核事項,於發生不當對待兒少事件時,政府機關始知悉及介入調查處理,顯無事前及續追機制,以防範短期補習班發生不當對待兒童機制;對短期補習班稽查亦無規範稽查方式、頻率及次數,也未因地制宜及定期公安檢查列管,稽查人力亦無須具教育或兒童少年相關專業為必要。是以,對短期補習班之稽查強度及專業攸關兒童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教育部允應督導地方政府詳予檢討改善。

 

2.教育部允應會同衛福部研擬解決短期補習班班務管理及兒少保護業務之權責不清及溝通聯繫不足情事:

地方政府於處理短期補習班發生不當對待兒少事件時,涉及短期補習班班務管理及兒少保護業務,社政及教育單位間常出現權責不清及溝通聯繫不足情事,尤其遇跨縣市協調更是如此,教育部允應會同衛福部研擬解決。

 

3.為確保兒少權益,教育部允應會同勞動部共同研商關於外籍教師教授18歲以下兒少對象之專業資格部分:

以本案基隆市9歲女童於110年3月間於短期補習班遭數名同學重壓致頸椎嚴重受傷事件,依據該補習班調查報告指出,該事件係英國籍教師教學設計不當所致。另經本院實地履勘○○短期補習班、○○○短期補習班均有外籍教師照顧幼童情形,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及兒少相關法令之立法意旨,應特別對短期補習班工作人員資格方面予以關注,凸顯外籍教師於教授18歲以下兒少,應具兒少相關專業資格之重要性。

依「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條之規定,目前僅開放短期補習班聘僱語文及數位內容產業兩類外籍專業人士從事教學工作,對於教授18歲以下兒少對象之專業資格部分,則無相關規範。為確保兒少權益,教育部允應會同勞動部共同研商之。

 

4.現行政府機關對短期補習班相關管理法令規範不足:

為強化短期補習班對兒少保護,現行政府機關對短期補習班相關管理法令規範不足,且訂有加強責任通報之相關法令,但實務上未臻落實,相關法規亦無明定被害人輔導機制。

雖教育部訂有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案件調查及認定流程,主管機關得審酌案件情節提送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予以認定行為人終身或1至4年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人員,惟地方政府往往等待司法調查結果,未積極認定行為人有無不適任情事,致行為人於審理期間仍有再犯之可能。

另,現行並無法令規範短期補習班設置監視錄影系統,惟一旦發生短期補習班不當對待兒少情事時,衍生釐清事實及證據取得等爭議,教育部允應研修並評估設置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