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
政府機關興建公有建築物或進行重大公共工程時均須提撥其總工程造價之1%辦理公共藝術。而自86年《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要求政府機關必須在其建設中辦理公共藝術以來,依法而完成的作品已達5,000件,投入資源達百億,惟公共藝術亦面對外界諸多批評,如被批評公共藝術執行被特定利益團體壟斷、機關只為辦理而辦理、在環境上造出無數公共垃圾、造成環境視覺汙染等,對於外界之批評,相關主管機關是否已積極探求問題癥結,並研謀改善措施?監察委員范巽綠、蘇麗瓊、林盛豐認有進一步瞭解之必要,已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自1997年《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要求政府機關必須在其建設中辦理公共藝術,當年正值台灣文化思維紮根,透過公共藝術的辦理可提供公共美學意識以及藝術教育的學習,並促進環境品質的提升。儘管此立法目的為推升環境美學、增加公民對於藝術參與及對話,也期待透過藝術出現在公共空間,涵養國民美學素養;惟推動公共藝術20多年來,政府機關在執行公共藝術業務時,總推託和其工作性質無關,遂由代辦公司協助行政事務,此是否形成代辦公司、評審委員和藝術家利益一條龍之情事?辦理公共藝術時須提撥總造價之1%以及「重大公共工程」需編足1%之規定,有無過度膨脹公共藝術經費,導致效果不彰?以上相關問題實有究查之必要。
此外,監察委員亦指出,公共藝術政策的執行乃在提升環境美學、增加藝術公共化之傳播機會,並鼓勵對話。然據悉,國防設施在進行公共藝術設置時,常遭遇其設施屬要塞堡壘或機敏性,卻仍堅持依法設置之疑義;部隊常以國防部訓示之文件,堅持1%公共藝術經費為國防預算,不得納入地方文化局基金或專戶。究國防機敏性設施執行公共藝術,以政策指示部隊必須完整執行,不得交付文化局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是否屬實?國防部對於機敏性設施執行公共藝術之准否,其標準為何?國防機敏設施公共藝術經費倘若依法繳交文化部文發基金,文化部能否以此專款為國防部統籌辦理相關藝術教育推廣活動?亦將深入調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