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1年9月15日,通過監察委員王榮璋、范巽綠、王幼玲提出校園無障礙設施及相關政策是否符合法令及國際公約乙案之調查報告,並通過提案糾正教育部,3位委員於糾正案文中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自69年6月2日公布已逾42年,教育部推動校園無障礙政策迄今亦已30餘年,惟當前校園無障礙設施改善成效亟待檢討,且各校自行填報數據之正確性不足,除未有覆核機制外,基礎資料之盤點工作仍未盡健全,教育部未能切實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及列管工作,與已國內法化之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憲法等相關規定意旨不符,均難辭監督與管理失當之責,爰依法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中指出,身權法自69年6月2日公布已逾42年,教育部推動校園無障礙政策迄今30餘年,截至111年3月30日之統計,「無障礙設施」、「無障礙電梯」及「無障礙停車位」,共計有114,604「處」應設置,15,074「處」需設置惟尚未設置,15,917「處」老舊或未符新規定待改善,不合格率27%,改善成效亟待檢討。復上開統計資料係由各校自行於網路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除未有覆核機制及正確性不足外,亦有部分學校未落實填報。
監察院於調查期間參酌教育部「無障礙校園環境管理系統」網站數據,並對照108年底與111年3月底之統計資料,全國校園無障礙設施統計數據持續變動而礙難瞭解改善情形,隨後又以維修為由關閉該網頁,且以「處」為單位進行統計以美化改善成果,無法掌握現有符合無障礙規定之「學校數」,基礎資料之盤點工作仍未盡健全,致使學生被迫在安全措施不足的環境中攀爬樓梯,甚至被要求轉學、拒絕入學等嚴重影響身心障礙學生權益之情形,且未能積極提出改善優先順序及改善計畫,均難辭監督與管理失當之責。教育部允應全面盤點有關預算及無障礙設施環境現況,建立專業輔導改善機制,確實督導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學校,賡續積極辦理有關業務,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論處未符規定之單位外,並積極爭取政府公共建設計畫,以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憲法等相關規定。
王榮璋、范巽綠、王幼玲委員於調查報告中亦指出:
校園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應以「校園整體環境」進行改善規劃,以建構便利於行動不便進出及使用之校園生活環境。然營建署現行無障礙設施等規定,僅係就身權法第57條規定所列舉之最低規範。經本院實地履勘發現,校園特有之建築物與設施項目繁多(諸如司令臺、運動設施場域、停車場、合作社、棟與棟間之連接通道……等),另有為多元學習需要設置之教育空間(如:自然科學實驗教室、生活科技及各職業類科實作工廠、音樂教室、圖書館……等),惟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教育部尚無訂定校園整體無障礙環境相關指引或規範,且未能以「校園整體環境」以及通達「校園區域面積可及率」進行檢討,均有賴教育部及地方主管機關妥速研訂改進。
監察院調查發現,營建署「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無障礙廁所等人體工學尺寸,係為成人身高尺寸所為之規範,並不符合國小、國中學童之人體工學尺寸,諸如電燈開關、洗手台、馬桶座、門把手之高度,以及國小學童之手掌尺寸較小,樓梯相關扶手直徑過寬不易握住,如遇到跌倒時恐有安全危害之虞等,均有合法但不合用之情,且造成教師教導國小學童生活自主學習時之障礙,有待教育部切實檢討。
3位監察委員亦指出,對於各縣市政府推動校園整體無障礙環境困難之處,諸如校舍因無使用執照於補辦執照時恐需依最新法規檢討而無法符合、不同年代興建各建築物間未整體進行規劃,增設電梯處所難尋、囿於經費,無障礙設備及設備採逐項進行改善、僅能利用寒暑假期間辦理且改善期程受到限制、欠缺專業規劃檢討團隊等,教育部允應會同營建署通盤檢討困難之處,建立可行模式後,協助各縣市政府加速解決。
監察委員王榮璋、范巽綠、王幼玲表示,教育部允應督同各地方政府確實辦理國民中、小學各年級特教生人數及障礙類別等統計工作,據以預測、追蹤身心障礙學生升學流向,及早規劃建置學生就學所需,完整垂直水平、暢通且安全之無障礙通路,並督導各國中、高中就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活動需求妥為提早準備因應,建構校園整體無障礙環境,加強學校行政主管、教師、職員及學生之無障礙校園環境認知,避免部分學校因無障礙學生就學及相關處遇規劃未盡周全,進而引起爭議,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權法、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等有關規定之規範,並實現特殊教育法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意旨。
上開意見均函請教育部偕同內政部營建署,督同各地方政府及所屬學校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