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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就督導該市私立薇閣中學服儀管理及不當管教調查過程中,怠於查明該校長期不當限制學生髮式及服儀,並釐明該校涉有以榮譽競賽名義連坐、體罰及實施禁愛令等不當管教,且未依法成立學生自治組織等情,該局規避依法督導之責,未能保障學生人格權、受教權及表意權,核有違失

  • 日期:111-10-17

監察委員:葉大華、賴鼎銘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月13日通過葉大華、賴鼎銘委員調查報告,糾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北市教育局),就督導該市私立薇閣雙語高級中學(下稱薇閣中學)服儀管理及不當管教調查過程中,怠於查明該校長期不當限制學生髮式及服裝儀容,並釐明該校涉有以榮譽競賽名義連坐、體罰及實施禁愛令等不當管教,且未依法成立學生自治組織等情。該局規避依法督導之責,未能保障學生人格權、受教權及表意權,核有違失。
 
監委葉大華及賴鼎銘調查指出,自教育部109年8月3日頒布服儀新制後至111年3月,北市教育局接獲陳情薇閣中學服裝儀容案件計11件,明確顯示該校仍有以榮譽競賽名義連坐、體罰及繞道處罰等情,惟該局並未就相關檢舉事證依法主動督責該校啟動校事會議進行調查,或採取實質有效措施督導該校立即改善,致延宕全面改善期程達半年之久。

調查報告指出,陳情內容指該校涉有限制學生髮式、天冷加衣被扣分、學校無學生自治組織、無服儀委員會、「違反服儀規定之學生會扣除該生班級之『生活教育榮譽競賽』分數,導致老師對學生處以罰抄、體罰或愛校服務」等繞道處罰等情。經北市教育局檢視該校資料後,認定其時該校服儀規範明確違反教育部於105年8月18日訂定及109年8月3日修正頒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服儀」(下稱高中服儀規定)。另該校教師疑似有因服儀規定所生之體罰,依法該局應督導該校於5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調查,惟該局僅依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辦理,未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啟動校事會議。
 
北市教育局對於薇閣中學相關檢舉陳情,均僅以「該校表示」、「業函請檢視」之辭函復陳情人,並請陳情人直接聯絡該校學務主任及向學校溝通,以致未能達到暢通意見反應致陳訴不斷。針對該校違反服儀規定,北市教育局僅行文督請該校應「檢視」校內規範,未積極入校督導查處,該校也未依北市教育局之函文要求,於1個月內完成修訂服儀規範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後該局於110年4月12日召開專案督導會議,也漏未通知該校,另行安排卻無督導會議紀錄。北市教育局就該校服儀規定長期違法,顯有督導及查處不力,認事用法亦有違誤,顯有怠失。
 
另調查發現,自教育部102年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北市府教育局長期未能確實掌握薇閣中學成立學生自治組織之情形,直至民眾於109年12月、110年4月檢舉指出該校未依法成立學生自治組織後,該校方於110年4月23日以電子郵件提供北市府教育局班聯會組織章程,惟內有「南山中學」等字樣;該校再於110年8月5日提供該局之版本,未經班聯會通過,僅有校長核章;又該校亦未能提供110年之前該校班聯會之成員名單、會議紀錄及經費收支等相關佐證資料,顯不合理。詢據3位證人均指出,110年之前薇閣中學並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之「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所謂學生自治組織只是社團聯合會,並不具代表學生的功能」,顯示該校長期未有學生自治組織。
 
106年我國兒童權利公約(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76點次指出「委員會肯定高級中等教育法催生學生自治組織,但關切該法未被有效落實。委員會建議教育部監督所有學校(包括私立學校)的學生自治組織…」教育部爰於107年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協助學校確實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規定。惟該校於110年之前究竟有無依法成立學生自治組織及實質運作,該局尚未依上開注意事項釐明及追究該校未落實輔導校內學生自治組織、建立運作制度之際,竟於110年8月12日函復本院:「本案經學校表示業已輔導學生成立自治組織」,顯有規避依法督導之責,未能保障該校學生擁有學生自治權利及表意權。
 
調查報告也指出,據陳訴薇閣中學有不合理的「禁愛令」,並有以愛校服務、要求分手、記過甚至輔導轉學作為「交往的懲罰」。北市府教育局依據該校函復表示,該校學生獎懲實施辦法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尚未見因情感交往處以愛校服務或其他懲處之規定,學校表示沒有學生因此被懲處。惟詢據本院證人會議,明確指出該校多有因學生交往而處罰及要求分手之情事,如導師會嚴格希望學生不要談戀愛、對於學生走得比較親近會主動向學務處陳報、向教官投訴有人在交往就會被約談或記過、或愛校服務、被輔導轉學、會因為成績好壞決定交往雙方是否會被記過等。相關交往行為之規訓及懲處已明顯牴觸「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10點規定。教育部允宜督促北市府教育局就該校是否實施「禁愛令」收集學生意見,並落實教職人員遵守相關規定,以維護學生人格權及受教權。
 
監委葉大華及賴鼎銘另也調查,新北市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下稱莊敬高職)因應服儀新制,於110年5月18日、12月15日修正服儀規範後,經新北市教育局審查完成。惟後續新北市教育局仍接到該校數起陳情案件,遂主動由該局督學赴該校實地查察,訪談董事長、校長、相關校務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並抽樣60位學生進行問卷施測,以釐清實際情形。問卷施測結果有高達九成學生認為學校仍會限制學生髮式、禁止天冷加衣或混搭、八成認為違反服儀規範須進行假日生活輔導,甚至會被記過,顯示執行方式與修正後之服儀規範仍相牴觸。
 
雖新北市教育局調閱莊敬高職近年獎懲紀錄,查無因服儀而懲處學生之紀錄,但該局訪談發現有部分教師有較嚴格的班級服儀規定,並會用威脅要加以懲處、記過的手段進行輔導管教,明顯與經該局審查之學校服儀規範有出入。此外該校董事長有不當言語辱罵及性別歧視學生之言行:「校董瘋狂講髒話,羞辱學生」、「學校週會要站著,不舒服蹲著會被校董言語辱罵,例如:蹲著像外面賣淫的」,已涉及違反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9條、第28條第2項等禁止一切形式暴力及歧視原則。該局訪視後雖已針對該校學生問卷及教職員訪談情形進行督導作為,包括對該校董事長督導建議,惟僅要求其「應注意言詞內容」。
 
調查委員表示,兒童權利公約(CRC)第28條明定施加於學生之紀律措施,應符合兒童之人格尊嚴,並須符合比例原則;學生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第21條也明定:「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部分學校教職人員忽視或欠缺兒少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表意權、歧視及暴力之禁止等基本兒童人權之認知,不利於減少服儀管理爭議事件。新北市教育局應透過督導機制加強追蹤該校修正服儀規範後之落實執行情形,並確實透過教育訓練督導改善董事長及教職人員對於CRC與服儀新制之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