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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二審判決認定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前局長丁允恭行為構成性騷擾,監察委員紀惠容予以肯定,並盼藉此案持續深化健全我國性別平等法制

  • 日期:111-10-28

監察委員:紀惠容

監察委員紀惠容28日表示,針對懲戒法院二審判決針對丁允恭案,廢棄一審判決,改判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更重的懲戒,並認定丁允恭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敵意環境性騷擾,表示肯定。監委紀惠容並指出,懲戒法院對本案之判決,對於女性免於敵意環境性騷擾,具有重要指標作用,應予肯定,並警惕公務人員在性別平等課題上,均應謹言慎行,避免性騷擾言行舉止。
 
監委紀惠容指出,因不服懲戒法院一審針對丁允恭懲戒案件,僅就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一審判決雖認定丁允恭就其任職新聞局長期間,故意於106年2月27日上傳合照,讓Y女被傳為小三,造成後續之工作困擾與處於敵意環境等事實,僅以單一照片逕行判定丁允恭無性騷擾。監委紀惠容並表示,事實上,性騷擾常常是一個連串發生有其脈絡,且可能持續影響當事人,懲戒法院卻片面切割,僅以單一照片認定非性騷擾,除法規適用不當外,此與紀惠容多年從事保護婦女權益維護之理念及經驗有違,於110年4月16日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從準備程序至言詞辯論,監委紀惠容均親自出席陳述意見。懲戒法院為釐清案情,於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時,依據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5條之規定,選任3位具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中研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焦興鎧教授、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吳志光院長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郭玲惠教授)表示意見,讓兩造對專家學者提問,結束後進行充分辯論攻防。三位專家均一致認定,丁允恭對Y女的行為已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之定義,也與紀惠容所主張一致。
 
監委紀惠容認為,本案所涉及性或性別議題,實與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公約)下性別歧視意涵、基於性別產生之權力結構,息息相關,她肯認懲戒法院二審判決釐清了丁允恭對Y女之行為,認定已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且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違失,並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更重的懲戒處分。
 
監委紀惠容指出,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尊重,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本案判決最終結果,正確認定構成敵意環境性騷擾,不但對我國婦女權益影響至鉅,也將是最好的性平教育,促使所有潛在被害女性,能正確判斷遭受性騷擾而勇於發聲,而有助於我國性別平權之落實。期許透過法院落實CEDAW公約禁止歧視之意旨,意識或覺察/辨識性別背後存在的歧視及權力結構,將可建立值得人民信賴、重視性別平等保障之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