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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分割與法院鑑測時,未即時將圖簿不符情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面積更正;嗣於重測過程亦未能詳加釐清重測前後界址及面積差異之原因,並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且土地界址爭議調處會議紀錄僅有文字敘述,並未載明調處後之實際界址與面積等相關資料圖說,致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據以判斷其是否接受調處結果,進而決定是否訴請司法機關處理,亦有缺失,監察委員施錦芳、林盛豐要求地政機關檢討改進

  • 日期:111-12-13

監察委員:施錦芳、林盛豐

陳訴人向監察院陳情,指稱其位於臺中市大甲區之土地遭司法人員集體偏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配合製作地籍圖位移後之假面積,致其土地因地籍圖變形而面積減少。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日前審查通過施錦芳、林盛豐兩位委員提出之調查報告。監委指出,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於53年間辦理陳訴人土地分割出時,未就該地號日治時期圖簿不符情形辦理面積更正,且圖簿面積不符之差值顯未按比例配賦於分割後土地,造成該筆土地登記面積與重測前地籍圖面積之相差,遠大於其所分割出之地號土地;該所於84年間受理法院囑託勘測該筆土地,測量人員依指示施測各不同結構地上物之使用範圍,合計土地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較差超出法定公差配賦範圍,有圖簿不符情事,依法須辦理面積更正,惟測量人員僅將上開情事註明於法院鑑測成果圖說,未能主動告知陳訴人辦理更正,致使該筆土地圖簿不符之情形長期存在,嚴重影響土地登記之正確性與不動產交易安全,均有缺失。
 
2位監委表示,改制前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土地測量局辦理陳訴人土地重測時,即已知悉該筆土地與北面毗鄰土地之界址線並非一直線,且與其所分割出之地號土地重測後之面積與登記面積差異甚大,卻未能循其土地分割過程之歷史脈絡,以及辦理重測時協助指界之結果,詳加釐清重測前後界址及面積差異之原因,並向雙方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以及作為協議之參考,致陳訴人對於該筆土地重測界址及面積產生質疑,更使該項爭議懸而未決;而重測土地界址糾紛協調會於土地界址爭議調處會議之紀錄,僅有文字敘述,並未載明或檢附調處後之經界線實際位置與土地面積等相關資料,陳訴人收到該調處結果通知,難以清楚知悉調處後所形成之效果,並據以判斷其是否接受調處結果,進而決定是否訴請司法機關處理,亦有缺失。
 
2位監委另表示,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對於陳訴人提起該筆土地與毗鄰土地確認界址訴訟,於判決中詳述得心證之理由;臺中地檢署等受理陳訴人就本案有關之各機關承辦人員涉及偽造文書、貪瀆及圖利罪嫌之告訴,針對各項證據予以審酌,並傳訊陳訴人及相關機關承辦人員,於調查完備後,始綜合全般事證,並就各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及報結,尚未發現有陳訴人所稱未詳查事證及態度偏頗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