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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年度巡察行政院 監察委員浦忠成呼籲行政院及原住民族委員會重視平埔族群正名

  • 日期:111-12-23

本案緣於民眾向本院陳訴,聯合國原住民工作組於西元1994年認定臺灣平埔族為原住民,然過去近30年間,國家行政單位不但違反現行憲法且違反聯合國人權法律,未將平埔族原住民受理登記,請糾舉和同意臺灣平埔族群認定為國家第三原住民族,以符合聯合國人權法等情。案經浦忠成等3位委員受理調查並經內政及族群委員會第6屆第17次會議決議:糾正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簡稱原民會)逾越母法文義,以行政函令限縮解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認定要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相牴觸,有違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另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就下列事項檢討改進:1、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要件的法律適用結果有違憲之虞,督促所屬,從轉型正義深入檢討原住民身分認定相關法制。2、原住民自清朝統治以來遭污名化,且省府公告限期登記當時處於清鄉白色恐怖,種種歷史因素影響登記意願,行政院宜還原歷史真相,並督促所屬系統性辦理平埔族群語言文化復振。

浦忠成委員指出,行政院於調查後函復本院,該會雖曾提出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惟各界仍有多元意見,迄今未有共識,以及本案已於憲法法庭立案審理,其結果將有助於共識之促成,未來將依判決結果賡續辦理法制作業等情。嗣經憲法法庭於2022/10/28宣判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違憲並限期修法或立法。其判決主文略以:1、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2、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3、修法或立法完成前,得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民族別。

基此,浦忠成委員爰請原民會說明下列問題:1、平埔族群推估人數關乎立法政策與資源分配,原民會委託研究結果差異甚鉅,釋憲後於立法院質詢時說明之98萬人,推估方式為何? 2、針對違憲宣告,擬採取「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主要考量為何。3、修法或立法完成前,受理申請認定民族別之作業規劃情形?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委谷縱.喀勒芳安回應
憲法法庭於本(111)年10月28日憲判字第17號判決在案。原民會將遵照前開判決意旨,彙集各界意見,並以修法或另定專法之方式,妥適處理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以外之其他南島語系民族身分制度。

另外,98萬平埔族之數據並非推估,乃本會偕同內政部逐筆清查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具「熟」、「平」註記之人口數,雖部分有認定上之疑慮,但該數據完全符合判決所述具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