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委員獨立辦案,不受任何干涉
憲法第90條、第97條第1項、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5 項規定,監察院具有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凡攸關公共福祉及人民權益事項,監察委員均會掌握社會脈動,依據法律妥慎獨立行使職權。
二、外界關切「疫苗採購、新竹棒球場、鏡電視」三案,監察委員分別依法調查中
上開三案,監察委員刻正依法調查中,將於調查完竣提出調查報告後,送請相關委員會審議,並續依委員會審議結果辦理,無懸而未辦之情事。
請各界尊重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的空間與作為,監察委員當恪遵憲法,超越黨派,公正公允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政黨之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