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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裁罰錯誤、對外之說明誤導民眾,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提出糾正、還原事實真相

  • 日期:112-02-15

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2年2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提出之調查報告,並通過提案糾正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捷)。
 
本案源於111年9月1日中度自閉症乘客游男搭乘臺北捷運,在車廂座位上重複短暫拉下口罩、手指沾嘴巴及手扶扶手桿的動作,遭楊女責罵,楊女持不明液體噴灑車廂內扶手桿與游男之手部及臉部,引發游男推打行為,楊女以雨傘反制游男,2人衝突之間造成旅客驚惶逃避,嗣游男被站務人員帶到捷運站大廳,捷運站人員全程在旁並未採取相關措施,游男又遭楊女以不明液體噴灑眼睛。北捷同日對外表示,該衝突事件係1名身心障礙男子於車廂內吐痰並塗抹扶手桿,其他旅客制止時產生糾紛,北捷已依違反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規定,於大眾捷運系統內隨地吐痰且污染環境,對該男子開罰。
 
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調查後發現,游男並沒有在車廂內吐痰並塗抹扶手桿之行為,北捷未充分確認事實,亦未進一步求證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僅依乘客意見逕對游男處以罰鍰,影響人民權益,應予以糾正,北捷應加強員工教育訓練。另本案發生後,相關媒體報導及北捷對外之說明與事實不符並有誤導民眾對身心障礙者產生偏見之情形,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4條規定,已請主管機關依法妥處。
 
調查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已內國法化,一般民眾對於自閉症者認知仍嫌不足,衛生福利部及大眾運輸業者應加強宣導。部分自閉症類群障礙者長期使用捷運,路線固定,亟待建立大眾捷運之協助機制,包括適當的辨識方式及妥適的協助等,促進其平等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權利。另本案游男被站務人員帶到捷運站大廳,仍遭楊女以不明液體噴灑眼睛,捷運站人員全程在旁並未採取相關措施,顯示第一線人員應加強教育訓練,包括站務人員及警政人員,需在現場處理自閉症類群障礙者衝突事件,如何建立以人為本的執勤技巧,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北捷應確實落實教育訓練。
 
調查報告同時指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檢附游男調查筆錄、游男資料及眾多與移送案件無涉之捷運錄影畫面,以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函請環保機關裁處,惟本院調查還原事實真相,游男並無違反前揭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隨地吐痰之行為,該分局未釐清事實,未調閱捷運監視錄影畫面及查證相關人的所見所聞,僅依據民眾陳述,不論游男是否確實有「在捷運車廂内吐痰」之事實,逕送環保機關裁處,又移送資料未經篩選,均應檢討改進並加強教育訓練。另警方製作游男詢問筆錄,其中記載之游男回答內容實際為游男母親代為回答,且本案楊女之怒罵與攻擊行為涉嫌違反刑法傷害罪、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員警並未詢問游男及其家屬是否提出告訴並記明於筆錄內,又未對楊女或其他證人進行調查並製作詢問筆錄,亦有疏失,員警製作筆錄完整性部分,應再加強教育訓練,以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
 
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呼籲,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中、重度身心障礙者前往警察局製作筆錄或員警在製作筆錄時,認為當事人在陳述能力方面不能為完全陳述,或言語方面有困難時,可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4128518,向法扶申請檢警陪偵、提審或進行電話法律諮詢,法扶從寬認定指派律師當場協助當事人瞭解法律爭議及權益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