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國家人權委員會籲請盡速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法 以遵守國際人權標準

  • 日期:112-03-22

日前法務部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簡稱CRC)「禁止一切形式暴力」精神及定義,並參酌國家人權委員會於去(2022)年提出之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第27點次,提出《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刻正進行修法草案預告期。國家人權委員會除欣見法務部參酌人權會建議,依CRC精神提出《民法》修正草案,要求父母「應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禁止家內體罰,人權會進一步表示家內兒童虐待事件攸關每位兒童的生存及發展權等基本人權,提升人權觀念與法治需要社會溝通,各界應藉此次修改民法廢除父母懲戒權之機會積極對話,於法令政策面融入兒權意識進而促成社會文化的改變,落實CRC以兒童為權利主體之精神。

依據國家人權委員CRC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第71點次指出,近五年學齡前兒童於家內受虐情形有加劇趨勢,重大兒虐致死案件以學齡前兒童為主,且未滿3歲嬰幼兒占8成。故於CRC第二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中提出「我國現行《民法》第1084、1085條仍保留父母有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及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之規定,實與我國社會民情有關。鑑於《兒童權利公約》已內國法化,並參酌日、韓立法經驗,NHRC認為政府研議如何禁止家內體罰至關重要。」

台灣早在2017年CRC第一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國際審查委員在第56點就提出,「…家內體罰並未被禁止,且學校內仍持續發生體罰的情事。」並在第57點提出建議我國政府:「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8號一般性意見,明文禁止家內體罰;…。」CRC第8號及第13號一般性意見對暴力的定義,讓兒童除了能避免遭受用任何器具毆打,或踢打、搖晃、扔擲、抓、捏、咬、抓頭髮或耳朵,強迫兒童做不舒服的姿勢、烙燙、辱駡或強迫吞咽(例如,用肥皂清洗兒童的嘴)等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虐待或剝削的暴力行為,更重要的是,也能避免兒童受到貶低、侮辱、毀譽、替罪、威脅、恐嚇、嘲諷、忽視等精神上的暴力。因為暴力,不僅僅會帶給孩子身體上的疼痛,更重要的,是心裡的創傷。童年曾經遭受的暴力,不僅會影響我們看待事情與看待人的方法;身為成人我們一定知道,心裡的傷比身體的傷更難復原。也因此,CRC將「精神暴力」納入了「禁止一切形式暴力」的範疇。

 1979年,瑞典成為全世界第一個禁止家內體罰的國家,一直到去年2022年,全世界已經有65個國家,兒童無論在任何場域,都可以免於體罰所帶來的傷害。以亞洲國家來說,日本已經在2020年禁止家內體罰,2021年南韓跟進了日本的腳步,也立法禁止了家內體罰。

這次的修法,將會是台灣兒童人權很重要的一個里程碑,立法通過後,台灣將會成為東亞地區第4個禁止家內體罰的國家。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呼籲行政、立法部門應盡速通過此法案修正,讓台灣所有的兒童都能夠在免於身心暴力的環境下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