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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性平案件之外籍教師受聘僱於台灣教育單位 衍生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疑慮 監察委員紀惠容甚表重視 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12-04-12

監察委員:紀惠容

據悉,1位外籍男性教師於中國某中學任教,因涉及多起性侵案及違反學校兒童保護政策,遭校方解僱、中國撤銷簽證並驅逐出境後,竟可入境台灣並受僱於國內之教育單位,對於我國學童之權利保障,恐生疑慮,監察委員紀惠容深感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紀惠容表示,台灣已於103年11月20日立法施行「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C)施行法,將CRC國內法化,以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益。究目前我國教育單位於CRC施行法國內法化後之相關作為為何?有否依CRC相關規範,制定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防治宣導、申訴、協處及救濟機制,並落實執行?是否適用於各類私立教育或輔導機構?
 
此外,有關聘僱外籍師資之資格條件及審核方式為何?對於外籍教師曾於國內外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規定,如何進行查證及審核?有否建立不適任外籍教師通報及查詢系統?又,我國對於遭他國驅逐出境者之入境審核、警示通報或安全管理機制為何?事涉我國學童受教及健全身心發展之權利保障,實有深入調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