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施錦芳、浦忠成
國產署北區分署於93年6月間將人行步道用地出售給本案陳訴人之父,及100年6月間新北市平溪區農會向國產署申購毗鄰的國有土地,與新北市瑞芳地政事務所於過程中辦理地籍分割測量、平溪區公所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情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於112年5月3日通過監委施錦芳、浦忠成所提調查報告,指出國產署北區分署誤將人行步道用地出售,及國產署出售給平溪區農會的國有地造成爭訟引發民怨;而瑞芳地所延宕地籍分割測量及平溪區公所誤繕土地使用分區等疏失,監察院要求檢討改進。
監委施錦芳、浦忠成調查發現,國產署承辦國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事務,因此相關人員對於土地圖籍及都市計畫應有基本的認知。本案陳訴人之父於93年間向國產署北區分署申購新北市平溪區重測前石底段石笋尖小段的國有土地時,雖然平溪區公所核發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將「人行步道用地」記載為「住宅區」,但該分署於申購案核辦過程,相關人員均未發現土地記載為「住宅區」有誤繕之虞而未予重行查對,竟將不應出售的人行步道用地產權移轉給陳訴人之父,導致因使用面積之落差衍生重測指界面積的糾紛,核有缺失。
另監委同時表示,平溪區農會因規劃興建農業推廣大樓,於99年8月13日向國產署北區分署申請購買該會毗鄰的國有土地,並於會勘後表示擬申購土地範圍東至水溝邊,面積約116平方公尺。但國產署以分割出售將影響剩餘國有地的管理利用,卻未考量該地號土地已因水溝隔離實質無法整筆使用,且剩餘土地尚有其他占用人使用,該署怠於管理仍要求該分署研議以整筆土地出售,並以新北市政府100年間函復認定土地有整筆提供該會使用之必要,及該會切結取得產權後自行處理地上物後,出售該地號整筆土地面積301平方公尺,而該會於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向建物占用該地號土地的陳訴人之父,於103年間提起拆屋還地訴訟,該署於讓售國有土地時,未通盤考量承購者意願及土地遭占用情形,並避免出售土地後的爭訟事件;另平溪區農會承購的土地尚有部分亦遭第三人占用,顯與新北市政府100年間認定有違,應請國產署洽新北市政府研議改進。
監委亦指出,平溪都市計畫中心樁釘樁成果業已於65年7月9日公告,因本案土地原為未登記土地,78年始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瑞芳地所未即時辦理地籍分割測量,遲至89年4月6日才辦理國有土地逕為分割出「人行步道用地」,導致民眾於85年向國產署北區分署承租「住宅區」時,不查有部分土地為「人行步道用地」;平溪區公所更於92年7月間核發給該分署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將「人行步道用地」誤繕為「住宅區」,也導致該分署將公共設施用地出售給陳訴人之父;另新北市政府於109年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又將土地逕為分割,雖該府表示,重測前後樁位並無異動,然呈現於土地所有權人的地籍圖,卻顯示土地屢遭政府逕為分割,故該府對於辦理地籍圖重測時,地籍座標與中心樁位偏差之研討,也應妥謀處理,以建公信。
本案土地雖迭經地籍爭議,惟109年新北市政府辦理地籍圖重測時亦力圖解決,利用重測調處機制協調,但因陳訴人之父不同意仍提起確認經界之訴,致法院判決與調處結果有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