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本院於本(廿二)日召開諮詢委員會議

  • 日期:92-09-22

本院於本(廿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二樓第一會議室召開諮詢委員會議,由錢院長復主持,會中討論憲法第99條,所謂「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之含義為何?暨對該等人員可否列為監察權糾舉之對象,進行討論。與會專家學者經討論後,咸認為:憲法第九十九條所指「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應為法官、大法官及考試委員等獨立行使職權人士而言,對於上述獨立行使職權人士之違法失職行為,監察院固然可以提出彈劾,然不宜以之為糾舉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