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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教育委員會會議本﹝十三﹞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肇珩、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無視該校新聞研究所依該所所長選舉罷免辦法規定產生之所長人選,擅自指派人員擔任所長;且未依新聞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由法學院院長自任為主?

  • 日期:86-11-13

糾正案文指出:台灣大學人事室於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學院院長許介鱗簽請校方聘任三民主義研究所邱榮舉教授兼任新聞研究所所長乙職時,既已發現法學院處理方式,明顯違反新聞研究所所長選舉罷免辦法,辦理有關所長產生之規定,卻未加以陳述,僅加註「陳奉核定後致聘」等語,造成該校違規核定所長人選,又翻案要求新聞研究所,依新聞研究所規定,重新推選所長之情事;並收回邱榮舉教授兼任所長之聘函,重新發函聘任副教授谷玲玲兼代所長,不僅嚴重傷害邱教授及谷副教授,更顯示該校行政粗糙,難辭疏失之咎。[糾正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