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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省政府所屬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中山高速公路汐止至五股段第一至第六標工程,對於『橋樑及結構物勞務』、『基礎勞務』及『路工及排水勞務』分包商之選商作業,缺乏合理公正公開之選商作業標準,致承辦人員,得以刻意挑選特定廠商參加比價,達到圖利特定廠商之?

  • 日期:86-11-18

  糾正案文指出:唐榮公司為求工程順利完成,避免工程進度再受延宕,而遭
解約或罰款,評估港馬公司及和興公司已無法於工期內完成本工程,故依分包合
約第十三條之規定,終止與港馬公司及和興公司「基礎工程勞務」、「橋樑及結
構物勞務」及「路工及排水勞務」等三項合約。事實證明:港馬公司及和興公司
承辦本案能力不足,顯見唐榮公司分包商選商作業,缺乏合理公正公開之選商作
業標準,致承辦人員,得以刻意挑選特定廠商參加比價,達到圖利特定廠商之目
的。
  糾正案又指出:唐榮公司得標後,據唐榮公司所提供分包資料,基礎及橋樑
結構物工程,分包港馬公司,計十一億一千二百八十萬元;路工及排水工程,分
包和興公司,計二億七千五百四十萬元;預拌混凝土工程,分包利陽實業有限公
司,計一億九千零四十四萬九千五百七十三元;隔音牆專業工程,分包長太機械
有限公司,計一億一千九百九十八萬零六百八十八元;橋面伸縮縫專業工程,分
包聯吉工業有限公司,計一千五百九十三萬六千零五十元。以上分包工程,合計
十七億一千四百五十六萬六千三百一十一元。占總工程費二十八億三千五百萬元
之百分之六十‧四七,且高速公路局亦無同意其提高分包百分率之文件。而唐榮
公司提報高速公路局之書面資料,卻隱藏部分分包商資料,將總分包金額壓縮為
百分之四十以下,有違誠信原則。
[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