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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文指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於申購美國中美銀行,因不諳美國法令規定,填報資料不實,觸犯法律,致遭美國財政部處罰鍰約新臺幣陸億餘元,並須於三百天內讓售中美銀行股權,造成嚴重損失,財政部等金融機關對金融機構之海外投資行為,未建立規制,監管不週,顯有疏失,?

  • 日期:86-11-19

  本案依據報載,經羅委員文富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文。嗣經本
日監察院財政委員會會議決議:糾正案通過並公布;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查處
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於民國七十三年時,以轉投資之方式,
購買美國紐約中美銀行股份二十萬九千九百八十八股,股權比例為百分之九十
三.三二八。美國紐約聯邦準備銀行於查閱該行八十一年所填報之年度例行綜
合性報表FRY--7表時,查覺行政院開發基金持有該行百分之四十六.五三
之股權,即要求說明。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改制為民營時,行政院開發基金之
持股,係委託由個人名義登記,嗣後開發基金收回委託,該行乃於報表中填報
開發基金之股權。但美方仍認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購中美銀行時,依我國法律
所填報之股權資料,與美國有關法律規定不符。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中國商銀因不諳美國法令而遭鉅額罰鍰事件,金融主
管機關對海外投資案,依銀行法規定,事先須通過審查核准,財政部未依法確
實審查,善盡把關職責,誠有違失。本投資案係發生於民國七十三年,迄今已
十餘年,金融主管機關均未研擬明確法律規範,造成金融機構此類海外投資行
為,在缺乏法令之規範下,恣意進行。事發後又僅以個案方式處理,並未記取
教訓,做通盤檢討,誠有違失。
[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