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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委員會會議本(二)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鎮岳所提「糾正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理忠和營造有限公司承包基隆路車行地下道 工程及地下停車場等工程時,未依該路段交通狀況,妥善規劃設計施工方式 ;未配合遷移舊管線;未騰清工地即交付施工;未依合

  • 日期:86-12-02

  糾正案文指出:「該等工程之地下管線種類繁多,線路方向錯綜複雜,
縱然忠和公司全力施築新管線,中途遇上未遷移之舊有管線,只有停工等待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協調其他單位遷移後再繼續施工。忠和公司僅
為一私人工程公司,當無法獨立完成拆遷工作,且依基隆路車行地下道土木
工程施工圖說一般說明第二十六點載明:『工程施工前,本處將所有沿線地
下埋設管線遷移。』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自有負責協調各方,拆遷
地下管線之義務,且應在施工前完成,卻延至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仍尚未完
成遷移,實有不當」。
  糾正案文同時指出:原規劃設計既屬封閉道路施工,當依原規劃設計執
行封閉道路,以免落人未依約行事之嫌。如若無法堅持封閉道路施工,當初
即不該規劃設計為封閉道路之施工方法,應即採開放道路之其他施工方法。
故新工處當初規劃設計不當於先,又不能承認錯誤,緊急應變,及時變更設
計,以搶救工期於後,卻一味指責承包廠商延誤工期,趁機解約,另行編列
預算,變更設計,將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以十一億餘元發包予樹德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車行地下道路土木工程以十六億餘元發包於嘉連營造有限公司
,以中央設覆蓋鈑方式施工,以掩飾該處之錯誤責任;卻不責成十家連帶保
證廠商,依合約繼續履行承攬義務,不但其規劃設計有可議之處,且以數倍
原單價之高價,變更施工廠商,未依法追究保證廠商,依原單價施工,有浪
費公帑之嫌。
  附糾正案文乙份。
[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