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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財政委員會會議本(十)日通過許委員新枝、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 案。

  • 日期:86-12-10

  糾正案文指出:台灣銀行於台北、台中、高雄市等繁華地區擁有大批房
地產,或任由閒置荒廢,或任令他人占用,或出租不符經濟效益,浪費國家
資源,影響政府形象,顯然未善盡管理營運之責,財政部暨台灣省政府亦疏
於監督,均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本案依據報載,經許委員新枝、陳委員進利自動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
及糾正案文。嗣經本日財政委員會會議決議:糾正案通過並公布;送請行政
院轉飭所屬切實檢討改進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台灣銀行目前所經管之房地產中,土地閒置部分計有三
八二筆,面積高達三六七、一五O.二六平方公尺。其土地位置分散於全省
各地,惟大多集中於台北市之士林、大同、中正區以及基隆市、桃園市、台
中市、高雄市等大都市繁華地區,且大部分係都市計畫內之住宅區或商業區
。又該行為實施用人費率之機構,依規定員工不得配住宿舍,其原位於台北
市、基隆市、宜蘭市、花蓮市及高雄市等大都市舊社區內之員工宿舍,經依
法收回者計有一三一戶,惟該收回之宿舍,目前仍空置任其腐朽傾倒荒廢,
造成管理上之困難。該行在寸土寸金之繁華大都市內,擁有大批房地產,卻
未積極清理,詳加規劃,有效開發利用,而任令其閒置荒廢,浪費國家資源
,顯然未善盡管理營運之責,洵有違失。
  台灣銀行雖擁有龐大房地產,然卻或於情面,未積極催討,任由退休
﹝職﹞人員繼續占住,形成特權,造成不公;或未依法執行,任令他人占用
而未妥善處理或依法訴請返還,致房地產被長期占用仍無法收回,似有圖利
他人之嫌,且造成國家財產之損失及影響政府形象,顯有未善盡管理之違失

  按本案台灣銀行出租之房地,係位於台北市中山北路七段、凱旋路、格
致路、愛富路一帶及台中市中清路、五權路等地之高級住宅區。該行在高地
價之地段,僅蓋木造平房出租,不符經濟效益。然該行卻未能針對上述情形
,積極評估,擬訂計畫,有效開發利用,以謀求改善,致該房地無法發揮其
應有的經濟效益,其營運管理亦有嚴重缺失,洵屬欠當。
  台灣銀行所經管登記為台灣省所有之房地產,財政部暨台灣省政府為主
管監督機關,竟疏於管理監督,任令該房地產長期閒置荒廢,或被人占用,
致無法有效利用,以發揮﹁地盡其利﹂之最大經濟效益,實難辭其咎,亦有
違失。
附糾正案文乙份。
[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