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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司法委員會會議本(十)日下午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所提「糾正 法務部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以法(83)檢字第二三三五號函核定台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檢義允字第一三七八五號函所頒之「檢察 官收受裁判書正本防止遲延改進辦法」容任檢察官得「於?

  • 日期:86-12-10

  糾正案文指出:法務部及高檢署自恃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檢察官實際收
受判決之送達日期與送達證書簽收之日期不易提出反證而利於隱匿逾期上訴
之違法事實,為一己之便,頒行上開改進辦法,允由執行法律實現社會公平
正義之全國檢察官集體詐偽,一旦發生爭議而亟待送達人法警作證時,莫非
還要法警自負偽證責任謊稱實際交付時間與送達證書所簽時間一致?何況法
律不因人而異其待遇,檢察官既可曲解法律,不以實際交付文書時間為送達
生效時間、而以簽名收受文書為送達生效時間,則其他訴訟關係人如辯護律
師可否比照援引?法律規定如能便宜變成兩種適用方法,則法律之威信及公
正如何建立?特此糾正,以促法務部、高檢署立即廢止「檢察官收受裁判書
正本防止遲延改進辦法」並督促檢察官確實遵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以實際收
受判決書正本為送達日計算上訴期間,方屬適法正辦。
  附糾正案文乙份。
[糾正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