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楊金海於戒嚴時期內,即民國六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遭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以涉嫌叛亂罪,函請前台灣警備總司
令部羈押偵辦,並協助繼續偵查,諸多個人之紀念相片、友人信函、書籍、
雜誌等同時遭扣押。調查局於搜索扣押時,未制作收據,交楊金海或家屬收
執。嗣經警備總部及國防部判決,宣告沒收,並無發還情事。然於各相關機
關檔卷移交後,軍管區司令部就現存檔案查閱,僅留存楊金海書有叛亂文字
之牛皮信封乙紙之證物,卷內對於楊金海所有除叛亂證物以外之其他物件,
並無交代,亦無清冊可供查考,又無其他取據存卷之紀錄。查自六十五年楊
金海之物件遭扣押迄今,期間固歷經警備總部裁撤,然扣押物保存機關未能
列明物件清冊,詳扣押物件之處理方式,俾供查考,法務部調查局對扣押
物移送他機關,未能取據存卷,國防部對扣押物之處置,欠缺物件清冊,以
供查考,導致物件下落不明,均有違失。
糾正案又指出:政府解嚴後,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於七十六年七月十
五日,將楊金海之名籍及身份簿轉移台灣綠島監獄,楊金海個人書寫之日誌
及回憶錄等個人物件,何以未隨同移轉,又未通知領回,且無其他依法提存
或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廢棄該等物品之記錄,則見該等單位受刑人物品之保管
、移交,怠忽輕率,均有違失。又楊金海曾於七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向台灣綠
島監獄索取遭抑留之物,並提出郵寄之限時掛號函件收執及回執影本,該單
位恝置不理,殊有不當。顯見獄所管理鬆懈,機關檔卷物品移交,懈怠疏忽
、過程草率,法務部及國防部依法行政之觀念,均亟待加強。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