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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三﹞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 銘所提:「糾正台北縣汐止地政事務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陳有福依法申 報總登記經完成登簿,發給所有權狀之坐落台北縣汐止鎮鄉長厝段過港小段 第一八二─四、─六地號土地兩筆,誤以無主土地為由,?

  • 日期:87-03-03

  糾正案文指出:坐落台北縣汐止鎮鄉長厝段過港小段第一六八、一六九
、一七六、一七七、一七八、一九五、二○二、一八二、一八二─二、─四
、─五、─六、─七共十三筆土地,於台灣光復前日據時代,即為陳有福所
有。民國三十五年台灣省因光復而辦理土地總登記。陳有福乃依規定於三十
五年六月二十日申報。上開十三筆土地中,發生爭議之一八二─四及一八二
─六地號土地兩筆,因申報總登記而經汐止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上登記
:「土地所有權人為陳有福,三十五年六月二十日收件,三十七年七月一日
登記」,並註記發給汐止字第○○七三七號、○○七三九號所有權狀,而事
實上所有權人亦執有上開兩筆土地所有權狀為憑。詎料上開已辦妥總登記之
兩筆土地,台北縣汐止地政事務所卻於四十五年間以無主土地為由,擅自將
「陳有福」刪去,改記「國有」,囑託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台北縣政府
」,並記明:「無主土地代管期滿,無人補報,收歸國有」。對於已申報且
領有所有權狀之土地,當做無主土地,加以收歸國有,自屬違法。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