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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謀 所提「糾正新竹市政府辦理該市中華路停二電腦機械式立體停車場,事先未 能慎選富有經驗之建築師,又未將專業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處理。馴致後續 之設計疏失、延誤開工、監造不力及施工錯誤等,造成工?

  • 日期:87-03-17

  糾正案文指出:依照台灣省政府七十一年四月七日府主一字第三O一六
五號函頒「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十八點及其相關之規定,各
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除因專利權或專業關係,僅有一家
具此服務項目及承辦能力;或與採購之主要設施具有技術關聯,或其他特殊
理由,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得逕行議價辦理外,應以邀請兩家以上之技
術顧問機構,予以評審比較選定,經選定後,再行議價或比價委辦。其案件
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者,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惟新竹市政府在
承辦本工程規劃設計時,未能遵照上述要點有關規定,依序辦理,並評比二
家以上工程顧問公司,及報請上級核定後進行議價等程序,而逕由市長童勝
男,核定委託陳文欽建築師,辦理全案之委託設計及監造。又由於未經公開
之評選有設計、監造電腦機械式停車場工程經驗之建築師,而該建築師以往
不但缺乏設計此類停車場之經驗,且其設計能力亦有不足。另對有關專業部
分,又未交專業技師處理,終肇致設計疏失及嗣後連串之監造不力、承商施
工錯誤、完工驗收後,仍無法啟用營運等情事,均顯有不當。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