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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 越欽所提:「臺北縣政府辦理二重疏洪道拆遷戶拆遷證明之查證工作,未切 實調閱各項原始資料查核,卻以向臺灣土地銀行所借得資料影本,為查證藍 本,致引發民眾對相關拆遷證明合法性及正確性之質疑;?

  • 日期:87-03-18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拆遷證明之查核工作,縱因囿於人力及年期久遠,
致相關原始資料調閱不易,亦當勉力為之,或尋求其他人力之支援,否則一
再以其他非原始查核單位存留之資料影本,為查證藍本,無異捨本逐末,並
徒增查證過程之困擾。且因該拆遷證明相關資料,係臺北縣政府向土地銀行
板橋分行借得副本影印,而非以查閱相關原始資料所得,致該府復協請臺灣
省水利處共同查調資料,除增加行政業務量外,且因公文往返及機關間之協
調聯繫,造成拆遷證明查證工作之延宕,並引發民眾對相關拆遷證明合法性
及正確性之質疑。故臺北縣政府辦理本案拆遷證明之查證工作,影響拆遷戶
配售重劃區土地之權益至鉅,本即應謹慎為之並以原始資料為查證依據,惟
該府卻以原始資料「年代久遠,查調不易﹂為由,一再依臺灣土地銀行留存
之資料影本,為查證藍本,並函請臺灣省水利處「逕向其他單位調卷查詢﹂
,以規避其查證責任,顯有疏失。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