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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五﹞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柯委員明 謀、傅委員美華所提:「糾正臺北縣中和市景平路五四三號之『客來美KT V』,違規擴大營業面積,逾原核准面積一倍有餘,歷次消防設施檢查結果 ,不符規定者,多屬同一事項,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及警察?

  • 日期:87-05-05

  糾正案文指出:客來美KTV,既違規擴大營業面積,且臺北縣政府工
務局曾先後九次勒令該KTV停止使用或恢復原核准使用在案,該局自應依
前開法令,嚴格執法,予以有效之強制處分,詎該局僅分別科處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及十二萬元了事,而未依規定,嚴格予以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
制拆除之處分,任令違規擴大營業面積事實持續存在,終致因該KTV發生
重大火災而損及四鄰,自屬違誤。
  糾正案又指出:有關臺北縣政府針對違規行業實施斷電之行政處分,既
經前縣長尤清於治安會報裁示:自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十四時起,由該府
建設局主導,該局對於違規行業斷電處分之執行,自應積極協調相關單位辦
理。縱該局認為自八十四年八月建築法修訂後,有關違規行業實施斷電之行
政處分權責,應即回歸工務局,惟該局在尤前縣長指示之後,與建築法修正
之前,此期間並未遵照縣長指示事項,追蹤辦理,仍有違失。縱該局以建築
法修正後,認由該局主導違規行業之斷電措施於法有所不妥,亦應於該府相
關會議中或循其他程序,請求重新界定主管單位。在該項權責未加釐清改變
前,自應依既有規定,認真辦理,以免有所誤失。詎該局於所職掌範圍之業
者,發生重大事故後,卻以權責歸屬界定不明,為卸責之詞,顯屬不當。且
該局與工務局就有關違規行業實施斷電之行政處分權責,究歸何單位所屬,
除以公文相互推託外,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本院約請該二單位相關人員到院
說明時,當場仍相互推卸責任,顯將該府所屬各機關應本諸「行政一體」切
實執行職務之原則,棄之不顧,此種行政作為,殊屬不當。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