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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本﹝十四﹞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委員肇珩 、梁委員尚勇所提:「糾正台灣省立台中啟聰學校,對於教師林欽達性侵害 女學生事件之處理,不符法令規定,復未立即依法主動追究其行政責任,均 有違失」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迅速檢討改善見?

  • 日期:87-05-14

  糾正案文指出:依據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修訂通過之「台灣省中小學
及幼稚園校園性騷擾案件處理原則」第一點規定:學校及幼稚園,應組織校
園性騷擾案件處理小組,由校長或指定適當人召集......。經查台中啟聰學
校並未依規定籌組處理小組,以防範並處理性騷擾事件。八十六年十月三日
事件揭發後,始籌組小組進行處理,顯未落實法令之執行。另處理原則第四
點規定,對加害人之行為,如涉刑法公訴範圍,學校得送司法機關偵辦。經
查本案林欽達老師有否涉及刑責部分,係由省教育廳移送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辦,台中啟聰學校並未主動將本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台中啟聰學校對
性侵害事件,未能依法令規定處理,顯有違失。
  糾正案文又指出: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教師聘任後
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並經有關主管機關查證實者,得予解聘。解聘程
序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三項之規定,應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經查省立台中啟聰學校於八十六年十月三日知悉林
欽達老師性侵害陳姓女學生事件屬實後,聽任由林欽達老師與陳生家長進行
和解協議,未積極依前揭法律規定辦理。及至十月十八日台灣省議員王世勛
於省議會揭發,進而於十一月八日林老師到校長家中送禮,造成學校形象及
名譽受損,學校始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召開第一次教評會,審議追究林
欽達老師行政責任,歷經三次會議,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教評會始作出
予以解聘之決議。學校對於林欽達老師性侵害行為,未能主動立即依法追究
其行政責任,顯有違失。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