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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張委員德銘 、康委員寧祥所提:「糾正中華航空公司成立之初,為規避民意機關之監督, 即以人頭股東方式,成立民營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也先後予以多項引起 爭議之補助。民國七十七年間該公司二十七名股東奉命?

  • 日期:87-05-19

  糾正案文指出:按中華航空公司雖為民營,實為國家所有,為行政院、
及交通部所瞭解。然多年來,交通部、民航局於民航作業基金項下,以不同名
目,編列預算,補助中華航空公司,規避民意機關之監督,殊有未當。復於中
華航空公司原名義人頭股東,於七十七年間捐出全部持股,成立中華航空事業
發展基金會後,主管機關交通部,卻未確實監督,九年來,僅對該基金會進行業
務查核一次,以致發生同次發行股票,價格不同;變更章程,由公資財團法人
變成私資財團法人基金性質,影響政府權益等情事;而多年來,對該基金會如
何定位?交通部及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各執一詞,時有紛爭,交通部遲
未解決,殊有未當。
  糾正案文又指出:按公司法第一五六條第六項規定:「同次發行之股份,
其發行條件相同時,價格應歸一律」。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於八十年間,
辦理現金增資,對特定法人承購價,訂為每股七十六元,與員工增購或特定個
人承購價,每股三十四元,顯然價格不同。是否有圖利部分特定人之嫌?又公
司法第二三八條規定「左列金額,應累積為資本公積:超過票面金額發行
股票所得之溢額:::」,本案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收取特定法人與特
定個人承購價,每股四十二元之價差,共計十億五千萬元,中華航空公司與中
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似有利益輸送、不當得利情嫌;交通部未確實處理,則
有違失。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