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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上午通過並公布羅委員 文富所提:「糾正臺北縣政府工務局,知使用執照核發之歸檔作業程序,有 嚴重瑕疵,卻不思主動報請修正,任其積弊叢生,致本案併案呈核之建造執 照案卷無故遺失。又該局檔案管理單位延誤陳報,隱匿實?

  • 日期:87-05-20

  糾正案文指出:查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前技佐李廣憲﹝現任職
板橋市公所工務課﹞,為簽辦坐落該縣永和市秀朗路一段一三五巷二十二號
建物使用執照,於八十二年九月三日向該局建築管理課檔案室借調該案”「
永建字第一一七五號」建造執照原卷併案呈核,嗣李員將核准之使用執照正
本﹝併附建造執照案卷﹞交由使用管理課校對人員校對,校對人員於同年十
月二十一日移送該局監印人員監印完畢,再移送該府總收發室,通知監造人
或起造人領取使用執照存根後,同年十月二十三日由總收發室送卷至建管課
檔案室歸檔,惟建管課檔案室發現退稿送件表列載「使一二七一號」,僅歸
還使用執照部分,並未註明建照號碼,且調卷單未銷號,卻未能及時陳報,
查明建造執照案卷遺失之原因及責任歸屬,竟隱匿實情,延宕至該院於八十
四年六月二十日、七月二十七日及八月二十四日等三次函請查處,該府始於
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查究原調卷人李員,應負卷宗遺失責任並記申誡兩次
之處分。又該府工務局對於遺失之卷宗資料,迄未責成專人洽請原設計單位
等提供原核准建照圖說製作副本替代,致本案建造執照案卷資料,仍付之闕
如,實有未當。
  附糾正案全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