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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江委員 鵬堅所提:「糾正臺北縣政府辦理本案淡水都市計畫﹝部分原港埠區變更為 住宅區﹞細部計畫期間,未經審慎評估,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取得公共設施 用地之可行性,即逕於該計畫書內,訂定俟市地重劃開發?

  • 日期:87-06-17

  糾正案文指出:臺北縣政府於五十七年發布實施淡水都市計畫,已將本
案坐落該縣淡水鎮油車口段油車口小段一七七等地號土地﹝面積一‧二三公
頃﹞完成劃設為港埠區之法定程序,雖該府曾於六十五年辦理「淡水都市計
畫通盤檢討」,惟迄自七十四年,方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有違都市計畫定
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
次之規定,影響計畫區內民眾之權益,誠屬不當。
  另該案港埠區,因據基隆港務局查復不屬在研議中之淡水國內商港及擬
闢為國際商港範圍,即該區可不作港區有關使用,業已確定。據此臺北縣都
市計畫委員會自七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共計召開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變
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本案部分港埠區為住宅區。
並經臺灣省都委會於七十八年五月十日第三六一次會議決議,略以:除河川
區域線範圍臨海部分,改為行水區外,其餘變更為住宅區,惟附帶條件,應
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經核臺北
縣政府既於七十九年十月五日公告變更系爭土地為住宅區,卻至八十四年始
擬定該細部計畫,送請臺北縣及臺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延宕細部計畫
之擬定作業,未顧及計畫區內,長期禁建,斲喪民眾財產權,致引民怨,顯
有未當,應切實檢討改進。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