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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謝委員孟雄所提:「糾正新店市公所辦理新店市碧潭路道路拓寬工程徵收事宜,因循疏忽,不但查估補償不實,且任令碧潭路○號房屋違建乙棟,續侵占道路用地,未予拆除,應查報而未依規定即時查報,更自始飾?

  • 日期:87-06-17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被檢舉之新店市碧潭路○號房屋,坐落新店市安坑段芊蓁湖小段土地,原登記為林○助所有,經新店市公所辦理新店市Ⅲ|三道路﹝碧潭路﹞拓寬工程,報請徵收,業於七十八年四月,經台北縣政府辦理公告徵收,並發放建物補償費及土地補償費提存在案。經查該土地,於徵收後逕行分割為三筆土地,面積各為八平方公尺、二平方公尺及八十七平方公尺,總面積為九十七平方公尺,惟台北縣政府於補償清冊中,所列土地徵收補償面積祇有十平方公尺,所列徵收補償之建物門牌為○號、○號,面積為二八四·五五平方公尺,該筆土地及建物之徵收及查估補償,面積明顯錯誤,主管機關台北縣政府及新店市公所顯有違失之處。

 

查該碧潭路○號房屋,被檢舉占用道路地違建,經新店地政事務所本﹝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鑑界結果,確定該房屋占用道路地四至四·四公尺,且業經徵收補償在案,並佐之土地登記簿籍所載,該三筆地號上,均無建物登記可證,其屬違建,足堪認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該違建物自應剋日拆除,不得延宕。該台北縣政府等主管機關未依規定,切實依法限期拆除,自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