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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柯委員 明謀、羅委員文富所提:「糾正台北縣政府辦理天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萬里 鄉中萬里加投段龜吼小段一六一|七地號等十一筆土地,申請建築案件,不 依建築法之規定准駁;又不察『變更萬里都市計畫濱海遊?

  • 日期:87-08-19

  糾正案文指出:天富建設公司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以所有坐落臺
北縣萬里鄉中萬里加投段龜吼小段一六一|七等十一筆地號土地,向臺北縣
政府工務局申請建築,系爭土地依所附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為天富建設公
司所有,且無法院假處分裁定,如有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情事,當由起造人依
法負其責任。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依規定審查起造人所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該局八十二年十月四日簽呈已引用行政院函示,表示准予發照之見解,卻
不依權責逕為核處,乃至簽請縣長核示時,囿於他人陳情,系爭土地有權利
爭執,要求勿核發執照,竟一時不能定奪。迄八十三年六月,經臺灣省政府
轉內政部釋復,應無核發執照疑義後,同年七月才由工務局長批准,依規定
辦理,案件因此擱延將達一年。是申請建築案件,即遇有土地權利爭執情事
,主管建築機關仍宜依權責審度規定秉公核處,縣市首長倘因惟恐衍生日後
售屋產權糾紛,而多所顧忌,遲疑不決,不惟將影響人民合法權益,於施政
效能,亦不得彰顯。
  天富建設公司以系爭坐落臺北縣萬里鄉中萬里加投段龜吼小段一六一|
七等十一筆地號,位於萬里都市計畫濱海遊樂區細部計畫範圍之土地申請建
築,八十三年七月經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完成審查,即將發照之際,始因調查
單位之線索,間接發現所涉都市計畫要求整體開發之附帶規定,有適法疑義
,而予停止發照作業。蘇銘於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天富建設公司於同年
十月九日,為此先後向台北縣政府陳情,台北縣政府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以八四北府工建字第一八四O四一號函、十一月十一日以北府工建字第四一
五七五O號函,分別函復:明因涉及細部計畫規定,應整體開發,該府「
工務局將擇期召開會議討論,有關建照之核發,將俟會議討論後,依建築法
規定核辦」、「俟萬里鄉公所擬定整體開發計畫後,再核辦」,顯然已為與
都市計畫規定不合之表示。惟臺北縣政府如認該公司所提出申請建築案件,
有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應依規定,將不合之處通知起造人;該府自八十三年
七月間,認有妨礙都市計畫規定,且所涉問題,既非短期內得以解決,卻不
依建築法規定,予以退件、註銷,與規定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