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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六﹞日上午通過並公布吳委員 水雲、陳委員進利所提:「糾正內政部補助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 利基金會附設南投縣私立傑瑞老人安養中心新建工程及內部設備經費,共計 達新台幣二億五千九百多萬元,產生排擠效應,原申請計?

  • 日期:87-09-16

  糾正案文指出:八十二年度內政部關於辦理老人安養﹝護﹞機構及老人
住宅方案﹝老人公寓﹞計畫預算金額合計為九億九千八百萬元﹝含社會福
利服務編列經費補助增建或改善老人自費扶養機構二億二千五百萬元。增
設老人療養機構或療養設備設施二億二千萬元。改善老人住宅方案三億五
千萬元。提昇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三百萬元。社會救助業務編列補助
各社會救助機構改善軟硬體設施經費二億元﹞。同年內政部補助傑瑞中心興
建計畫經費二億三千五百八十四萬三千零七十六元,佔該年度上述預算比率
為百分之二十三‧六三;該補助款並佔上述項目之經費,合計四億四千
五百萬元之百分之五十三。內政部核予獎助時,未設定一明確之補助標準,
且未事先訂立一定期限,同時審核社會福利機構之申請,確實考量社會福利
排擠效應,獎助傑瑞安養中心金額及所佔社福經費之比率過高,導致外界質
疑,弊端連連,造成有圖利特定社會福利單位之疑慮,顯有不當。
  傑瑞安養中心於八十一年申請獎助時,計畫工程總經費為四億五千四百
二十三萬二千零九十三元,自籌經費九千八百零七萬九千七百零九元,申請
獎助經費三億五千六百一十五萬二千三百八十四元。經內政部依加強推展社
會福利獎助原則,給予百分之七十之補助,計同意補助二億三千五百八十四
萬三千零七十六元。惟實際工程總經費僅三億五千四百二十七萬六千六百五
十八元,致內政部之補助款,佔執行經費之比例,由原預估之之百分之五十
一‧九二,提高至六十六‧五七。該中心又於八十三年五月,提出購置內部
設備計畫,計畫總經費計八千一百四十六萬六千二百元,自籌經費二千四百
四十三萬九千八百六十元,申請獎助經費五千七百零二萬六千三百四十元。
經內政部以比照補助老人公寓設備標準,按每人十萬元之原則,同意補助其
設備經費二千三百八十萬元,惟實際執行總經費,僅三千二百六十四萬五千
一百元,內政部補助款,佔執行經費之比例,由原預估之百分之二十九‧二
一,提高至七十二‧九。足見內政部受理申請補助,實際審查並不確實,而
內政部補助社會福利機構,以按申請計畫總經費計算獎助百分之七十或以申
請增設之床位數為計算之方法,顯非恰當。將造成社會福利機構,假借提高
申請計畫總經費,而獲得更高額之補助,甚或可能因此無須支出任何費用並
有所得利。內政部獎助社會福利之原則,未確實審核申請機構所提出之計畫
,從嚴核給經費,有圖利社會福利機構之嫌,顯有違失,應澈底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