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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通過並公布康委員寧祥、葉 委員耀鵬所提:「糾正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在計畫作為、計畫審核、訓練之 精實、指揮監督及演訓紀律等方面,均有缺失,導致所屬海蛟大隊編號四六 及四七等兩艘飛彈快艇,於執行對抗操演及熟悉航道任務?

  • 日期:87-09-17

  糾正案文指出:
一、海軍海蛟大隊「環島對抗操演實施計畫」計畫作為欠週延。
二、海軍艦隊司令部對操演計畫之審核不夠嚴謹。
三、行政人員混同戰鬥人員,乘坐快艇,全程參與操演,有失訓練之精實,
  應予檢討。
四、現場指揮官指揮督導不當。
五、演訓紀律鬆散。